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土地使用权能否附期限转让?

土地使用权能否附期限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的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通过出售、交换或者赠送的方式转让给他人。我国土地属于国家,人们只具备土地使用权,且有一定的时限。那么,土地使用权能否附期限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我们将会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土地使用权能否附期限转让?
  
  可以。假设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转让时已使用7、8年,则新的受让人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为33年或者32年。我们一般所说的房屋年限都是依附于土地使用年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 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根据《民法典》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也就是说,房屋的使用权是属于您的,而其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目前的规定是到期之后可以自动续期,但具体的实施细则等目前并没有明确。如果合法拥有房屋的产权,即使在到期之后,国家对此土地有另外的规划或需求,也会给相应的补偿。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转让房地产的条件。
  
  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出让合同成立,才允许转让;
  
  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
  
  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属于房屋建设的,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二是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方可转让。上述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转让房地产项目。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严格限制炒买炒卖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证开发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具备的条件。
  
  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要转让的前提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对准予转让的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由受让方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转让;第二种是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转让房地产,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1、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项目,即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转让后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不补办出让手续。
  
  2、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3、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
  
  5、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6、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土地使用权能否附期限转让的全部解答。土地使用权是可以附期限转让的,但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需要签署相关合同进行约定。在此我们也要提醒您,在签署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应该注意核对合同上的信息,以免产生不必要的就纠纷。
  
  

·共用土地使用者和共有土地使用者的区别是什么?
      共用土地使用者和共有土地使用者的区别是什么?土地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我们进行很多的活动,进行生产生活都离不开土地,因此在对待土地上面很多问题我们需要了解清楚透彻,比如共用土地使用者和共有土地使用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往往一字之差所代表的意义和权利却有着很多大不同,所以...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土地承包权是否可以继承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


·江西征地补偿新标准具体内容是什么?
      江西征地补偿新标准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江西征地补偿新标准具体内容是什么? 由于没有公布最新政策,因此,2017年江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和流程仍然沿用2014年出台的《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及2015年经过调整后的《江西省县(市、区)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上海外地户口离婚房产归一方可以吗?
      上海外地户口离婚房产归一方可以吗? 许多夫妻可能因为性格不合而导致分手离婚的状态,但最终还是对一起生活的另一半有所愧疚想要补偿,对于夫妻财产的要求并不是很高,而且也有主动将房产留给对方的,那么上海外地户口离婚房产归一方可以吗,我们通过下面的文章来了解一下。 一、上海外地户口...


·曲港高速征地补偿价格是多少?
      曲港高速征地补偿价格是多少? 发展曲港的交通就是为了使当地能够在交通发达的前提下能够完成经济间的迅速流转,但是建设高速道路必然就需要大量的土地而直接导致许多公民正在使用的土地被国家所征收,但是国家对土地的征收是伴随着相应的补偿的。那么,曲港高速征地补偿价格是多少? 一、曲港高...


·外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 其实在生活当中,如果签订外
      外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 其实在生活当中,如果签订外贸代理合同以后发生了合同纠纷的话,其中最麻烦的一个问题就是法院管辖地的确定。由于涉及到外商,所以可能双方适用的一些法律问题都是不一样的。在我国的法规当中,其实对于外贸代理合同纠纷的管辖也有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


·最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征地补偿标准   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并要求认真组织贯彻实施。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如下:   统一...


·顺德地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顺德地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快,很多的交通设施也不断的在投入和建设中,然而各地在拆迁之前都是会对当地的居民进行补偿的。而对于顺德市的居民来说,顺德市的顺德地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您一起来阅读一下下面的文章吧。 一、顺德地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


·房子土地使用权有多久?
      房子土地使用权有多久? 在我们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是国家大力倡导的,土地使用权是你对这块土地使用的权利,土地使用证是保证你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凭证,国家法律对于土地使用权这一方面有相关的法律规定,那么房子土地使用权有多久的呢?下面律师35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土地使用...


·征地拆迁补偿要按标准进行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地拆迁补偿要按标准进行补偿,标准是什么?我国对不同的土地类型占总土地的面积比例是有要求的,由于城市建设等原因占用土地,需要经过合法的程序审批公告,征地拆迁补偿要按标准。那么,我国征地拆迁补偿的标准是什么?为您解答。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


·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多久
      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多久 一、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多久 由于商品房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买房人所取得的只是房屋以及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 (支付的房价实际上就包括了二者),所以土地使用权能用多长时间就关系到购买人的切身利益。法律对土地使用权按不同的用途规定了不同的使用年限,即居住用...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