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合同成立的条件与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成立的条件与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一、合同生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所以合同的生效与有效合同还是有区别的。
   二、 合同成立的条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
  商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法。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
  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法。
   三、合同成立时间如何确定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根据第25条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但第32条、33条又规定了不同的合同成立时间规则,这三个条文的适用关系是:若同时存在各条适用情形而三者又不一致的,应以第33条为准;若同时存在第25条、32条适用情形的,应以32条为准;若只存在第25条适用情形,或双方签字盖章时间与承诺生效时间一致,则可适用第25条,举例说明:甲公司于1998年10月5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乙公司于10月10日向甲公司了妯承诺并于当日到达,甲公司于10月15日在合同上签字后再寄给乙公司,乙公司于10月20日在合同上盖章,后甲、乙双方又于10月25日签订了合同确认书。在这个案例中,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时间应为1998年10月25日。
  注意:第32条中的签字与盖章之间是选择关系,即当事人既可以只签字而不盖章,也可以只盖章而不签字,也可以既签字又盖章。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行为既可以同时同地完成,也可以异地完成。在异地完成情况下,以最后一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如何?
  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
  1、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某些特殊合同,须办理特殊手续,如批准、登记等。
   四、合同成立的与合同生效关系
  1、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提前,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生效。反之,一个合同生效了,意味着它已经成立了。
  2、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
  3、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则此时批准、登记手续为该合同的生效要件。未予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但注意,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该合同已生效。
  也就是说,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不一样的,合同成立的条件与合同生效的条件也有很大的区别,有的合同成立之后,不代表合同已经生效,而已经生效的合同则代表和同是已经成立的。很多人有误解,以为在合同成立的时候,就已经意味着合同就生效了,结果等到发生了合同纠纷之后才发现合同可能是无效的,我们已经为您在文中介绍了合同成立的以及合同生效的问题,想了解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有哪些限制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有哪些限制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所以法律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由于这种撤销具有任意性,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则等于赠与合同对当事人没有任何约束力,因此,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有以下几方面的限制:...


·双方代理的合同有效吗
      双方代理的合同有效吗 一、双方代理的合同是否有效 在交易中,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总是互相冲突的,通过讨价还价,才能使双方的利益达到平衡。而由同一个人代表双方利益,可能会只反映了代理人一人的意志,难免顾此失彼。 由于双方代理不符合代理权的基本原则,有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所以各国法律一...


·如何无责解除居间合同?协议解除有哪几种?
      如何无责解除居间合同?协议解除有哪几种? 一、如何无责解除居间合同 无责解除居间合同在一方出现合同违约条款中情形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提出无责解除居间合同,具体的还需要合同的双方进行商量。 二、居间协议如何解除 居间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适用解除合同的条件,卖方与中介在解除合同时...


·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有何特殊情况
      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有何特殊情况 一、什么是赠与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因赠与合同特别是不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处于纯受益的状态,故法律赋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的权利,《合...


·什么是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


·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吗
      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吗?为什么? 一、什么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


·如何对待提前履行债务
      对于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既不得迟延履行,一般也不得提前履行。因此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赠与合同时效是多少
      赠与合同时效是多少? 一、赠与合同时效 只要协议是有效的,时效没有限制。当然现实中,还有附期限或附条件的赠与协议,这种协议签订后即成立,但尚未生效,一旦协议约定的条件满足后,协议即生效。 赠与协议是可以撤销的,但法律规定情形除外 1、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 《合同法》第...


·赠与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赠与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赠与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下列性质: (一)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二)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


·合同诈骗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合同诈骗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现实中区分合同诈骗罪罪与非罪其实也是很重要的问题,毕竟合同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自然那是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罚,而此时只能按照一般都民事纠纷作出处理。那法律中规定的合同诈骗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合同诈骗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内部管理制度有哪些?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内部管理制度有哪些? 在中国,大多数人都认为进入事业单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因为事业单位工作稳定,薪资待遇也相当不错。但是因为竞争如此激烈,事业单位对员工有严格的规定,包括对人员的聘用以及工作时应遵循的规章制度等,针对这种情况,下面来我们为各位一些介绍行政事业单位...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