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污染环境罪如何量刑?
1、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6)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9)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0)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1)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3、触犯污染环境罪会判几年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1)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2)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3)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4)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上述第(1)种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构成污染环境罪,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会今日举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解释》结合当前环境污染犯罪的特点和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用18个条文对相关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把握等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10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入罪要件为“严重污染环境”。《2013年解释》规定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具体情形。《解释》第一条予以吸收,并根据司法实践情况作出完善:一是细化重金属污染环境的入罪标准。鉴于各类重金属在毒害性程度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经从环境学和环境医学角度综合考量,《解释》明确,“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或者“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二是突出对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惩治。《解释》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这一新增规定,对于有效防范和依法惩治大气污染犯罪这一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顽疾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将“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增加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多是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增设以上两项规定,让行为人得不偿失,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惩治和预防犯罪。
四是将生态环境损害因素纳入考量范围。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以损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额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要求,《解释》明确将“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之一。
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三条还对污染环境罪的结果加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相应完善。增加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明确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除污染环境罪外,环境污染犯罪还涉及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罪名。为统一法律适用,《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对上述罪名所涉及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等定罪量刑标准作了明确。与《2013年解释》相比,相关标准更加明确具体,操作性更强,体现了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精神。
(三)明确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适用。《解释》第四条规定,实施环境污染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1)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2)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3)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4)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为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促使行为人在污染环境后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和弥补损害,《解释》第五条规定,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可以适当从宽处理。
(四)明确了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处理规则。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以降低生产成本、牟取不法利益。而且,行为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呈现出明显的产业化迹象,甚至形成了“一条龙”作业。对于此类犯罪,不仅要依法惩治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人,更要打源头、追幕后,依法追究危险废物提供者的刑事责任。为此,《解释》第七条重申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规则,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五)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竞合的处理原则。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如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同时触犯污染环境罪与非法经营罪;违规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可能同时触犯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为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相关犯罪的惩治力度,《解释》第六条、第八条明确规定了“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即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相关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造假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环境影响评价对于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关键作用。但是,实践中环评造假或者严重失实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从源头上有效预防环境污染犯罪,《解释》第九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七)明确了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定性及有关问题。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的重要基础。个别地方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影响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欺骗公众,影响政府公信力,甚至误导环境决策,危害严重。鉴此,《解释》第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1)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2)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3)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八)明确了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相关犯罪,往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从严惩治。《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相关犯罪的,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
(九)明确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问题。《解释》第十五条明确将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纳入“有毒物质”的范畴。为便于司法实践准确认定危险废物及其数量,《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可以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
(十)明确了监测数据的证据资格。为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统一相关部门认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解释》第十二条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也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缓刑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在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2014年3月31日自己主动到海州区公安局...
·侵占罪的辩护词
一、侵占罪辩护应当从下列几方面考虑:
1.对自诉人林某的诉请进行处理。本案二审法院发回的理由为被害人没有查清,并没有对自诉人的诉请进行处理。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确定被害人,如果林某确实没有因犯罪遭受损...
·强奸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无罪辩护
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采某某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对其宣告无罪。
1、就事实而言,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对事实仅仅简单的描述为“被告人采某某到本村村北山上碰见本村张某某随生强奸之恶念,采用语言威胁、围巾捆绑、脱裤子等手段对张某某实施强奸。”辩护人认...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定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定义
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 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罪轻辩护
(一)被告人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李某某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
·恶意欠薪罪的构成
工资薪水是一个人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更是一个家庭得以稳定和谐的基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经历过一段拖欠工资、逃匿支付工资的黑暗时期以后,国家越来越重视劳动者工资支付方面的问题。《刑法》中增加了恶意欠薪罪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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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量刑标准
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2)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3支的,为有期徒刑一...
·抢劫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罪轻辩护
1、抢劫被害人手表是共犯实行过限的结果,被告人王某不应对手表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所谓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某种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其他实施共同预谋犯罪之人对其...
·交通肇事罪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之交通肇事罪逃逸情节的认定
案例详情: 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与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追尾后将其撞飞, 后被害人又被尾随其后的乙驾驶的灯光不良的机动车碰撞致死。肇事后, 甲因害怕被被害人亲属殴打和被警察抓获而逃离现场, 于次日到邻县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甲...
·寻衅滋事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罪名认定
(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构成寻衅滋事一罪,对该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邓某某正准备上班时,接到哥哥(另一被告人邓某某)打来的电话,哥哥称被人(本案被害人)打了,要求弟弟叫人去帮忙,并且要求带上家伙。被告人邓某某打电话向(本案另一嫌犯)伍波和万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