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一、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房屋买卖活动中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买卖合同无效。无民事能力人一般是指未满十岁的儿童、精神病人;(二)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主要指年满十岁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人;(三)一方欺诈另一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房屋买卖一方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里的事实真相应指有关房屋权属等信息,而不是有关房屋情况的所有信息;(四)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房屋买卖一方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惧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五)乘人之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指房屋买卖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六)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合同;(七)买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出售人应当对所出售的房屋拥有绝对的、无任何瑕疵的所有权,因为产权发生争议的房屋权属尚未确定,出售人并不一定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无效;(八) 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其他共有人财产权利的房屋买卖合同;共有房屋的出售应当经过所有共有人签字一致同意,否则买卖合同无效。现实交易中,有的共有房屋其共有人名称会记载于房屋所有权证上,让所有的共有权人签字好办。但是对于那些并未在所有权证上记载全部所有人的房屋即隐名共有房屋怎么办,买房人可以通过由卖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承诺无其他共有人的方式保护自己的交易安全。二、如何认定购房合同无效(一)出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出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出租人仅仅是未履行通知的义务,或同等条件下将房屋卖给承租人以外的人的,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房屋的买卖合同。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在房屋被解除上述措施前不得出售,否则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等等。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并不是只要签订了之后就会生效,如果此时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则就会导致购房无效,自然即使购房合同中的条款约定的内容对自己再有利,而实际也是不会产生法律效力的,自然也就不能为自身利益提供保障,这对当事人来讲影响会很大。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对于土地的使用来说,是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土地使用税的,相信这一点您都是非常的清楚的,但是,最近国家对于占用耕地的情况,也是需要缴纳一定的税款了,为此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对该税进行规定,那么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第...


·最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年最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范围:Ⅰ,秀山街道办事处坝区范围,水田150000元/亩,水浇地90000元/亩,旱地(园地)80000元/亩,未利用地15000元/亩。Ⅱ,河西、四街、杨广、纳古、九龙、兴蒙等乡镇(...


·土地使用到到期了怎么办
      在我国法规当中,人们在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后,就可以对土地进行合理使用和分配。但是因为我国国情,土地在我国是属于国有资源的,并不是说我们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后,就可以对土地进行长期占有。土地使用证也是有时间年限的。那么土地使用到到期了怎么办呢?我们将为您做出介绍。一、土地使用到期了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是多少?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是多少? 在我国个人或者单位不能获得土地的所有权,只能通过法定的方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另外,土地使用权不是一种无限期的权利,而是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如果土地使用权到期则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续期。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吗?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吗在我国,农村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只不过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可以使用宅基地用于修建住宅。所有农户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对宅基地上面的房屋才享有所有权。因此,去世之后,对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但却不能继承宅基地。如果你已经居住在城市...


·公民的土地使用权是否能遗赠?
      公民的土地使用权是否能遗赠?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就是遗产。继承时要看是否被继承人享有所有权,还要分析该遗产能否被继承。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高。很多人有这样的疑问,被继承人生前的享有,公民的土地使用权是否能遗赠?跟随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


·大兴区征地补偿费是怎么算的?
      大兴区征地补偿费是怎么算的? 一、北京大兴区征地补偿费是多少?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农村宅基地被征收之后,可以获得哪几种补偿呢?
      一、农村宅基地被征收之后,可以获得哪几种补偿呢?   1、补偿宅基地本身补偿   首先作为宅基地被征用之后肯定会有补偿的,而具体补偿的标准是根据大家所拥有的宅基地的面积来决定补偿金额,按照每平方补贴多少算的,但是每一个地区的补偿金额是不一样的,这个还是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的因...


·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怎么办
      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怎么办一、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时,合同履行地点如何确定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二、合同履行地点的含义合同履行地点就是合同按...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年限是多久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年限是多久 一、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年限是多久 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


·征地拆迁安置程序是什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规定是什么?
      征地拆迁安置程序是什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规定是什么? 一、征地拆迁安置程序 1、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