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工伤残疾赔偿金计算的费用有哪些?

工伤残疾赔偿金计算的费用有哪些?
  
  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金额 药品金额 住院服务金额
  
  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 药品金额 住院服务金额
  
  条件: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享受康复性治疗费待遇的条件: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六款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3、交通食宿费
  
  交通食宿费=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 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 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享受条件: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4、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配置标准×器具数量
  
  条件: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签定委员会确认需要辅助器具。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8条
  
  5、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
  
  (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最长也不超过24个月。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一、二款。
  
  (2)停工留薪期内的陪护费,需要支付,但尚无明文规定按什么标准进行计算。
  
  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处理: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6、生活护理费
  
  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⑵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⑶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7、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月数
  
  一级:24个月 ;二级:22个月 ;三级:20个月 ;四级:18个月 ;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 ;七级:12个月 ;八级:10个月 ;九级:8个月 ;十级:6个月。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4条、第35条。
  
  8、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百分数
  
  本人月工资:实务中一般按定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无明文规定)
  
  一级至四级:一级:90% ;二级:85% ;三级:80% ;四级:75%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条件:从评残后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前。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五级至六级:五级:70% ;六级:60%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差额。
  
  条件:难以安排适当工作。如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则发放正常工资。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一款。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北京市两项合并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级至四级不享受。因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工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
  
  五级至六级:五级30个月、6级25个月。
  
  条件之一:①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③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二款、《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
  
  七级至十级: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条件之一: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④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5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
  
  10、旧伤复发待遇
  
  享受上述1、2、3、4、5的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综合上面所说的,如果劳动者出现了工伤,那么就会涉及到各项的赔偿,住院有医疗的费用,而对于残疾的费用就会另算,这也都是根据工人的工作年限和当事人的工资来进行计算,所以,在申请赔偿的时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我们一定要按照流程来。
  
  
  

·工伤认定时效一年截止了怎么办
      就是因为员工的工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配合,所以我国对于工伤认定的有效时间就比较长,在长达一年的时间之内,应该说劳动者是有充分的时间做准备的。在正常情况下超过一年的话,社保局是不会再受理当事人的工伤认定申请的。可是因为非自然原因导致延期的话,劳动者就需要知道工伤认定时效...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多少
      在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时候,需要先了解清楚该劳动者具体加班的时间长短、加班的时间段以及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缺少任何一个,那么都是无法计算出最终的数额的。那这里面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多少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劳动者工作期间的扭伤脚算工伤么
      劳动者工作期间的扭伤脚算工伤么 一、劳动者工作期间的扭伤脚算工伤么 劳动者上班期间扭伤了脚,是算工伤的,劳动者应当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的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事故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工伤保险的业务指南中指出“工伤事故应该是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所有用人单位的...


·刚好16岁算不算童工,童工是多少岁
      刚好16岁算不算童工,童工是多少岁一、刚好16岁算不算童工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因此,如果行为人刚好满16周岁的话,那...


·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多少
      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多少年?按照我国《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该在工程施工之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这是工程开工建设的前提条件。没有拿到施工许可证,是不能进行施工的,否则就是违法行为。施工许可证有一定期限要求,超过的话需要延期,那么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多少年?下面我们就给您好好...


·在我们找工作的时候通常都会知道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要
      在我们找工作的时候通常都会知道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要签订一份合同来保障我们的劳动权益,但在实践中很多的用人单位都是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而有的劳动者也不认为签合同有什么重要的,针对这样的情形建立的事实劳动关系,经常会让劳动者们的权益收到侵犯,那么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劳动仲裁需要请律师吗
      劳动仲裁需要请律师吗 一、劳动仲裁需要请律师吗? 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劳动仲裁要请律师,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也可以自己申请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劳动争议仲裁有效期? 劳...


·事实劳动关系的界定
      事实劳动关系的界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二、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


·粉刷工程质量措施包括哪些?
      粉刷工程质量措施包括哪些? 建筑工程的施工会涉及到墙体的施工、钢结构的施工等等,每一个施工环节都应注意工程质量。粉刷工程是建筑工程中比较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一个一节,如果粉刷工程质量不过关,会出现墙体表面开裂等情况,影响建筑的使用。所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出现质...


·工程质量事故具体分类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事故具体分类是怎样的?现在的建筑工程施工中,需要用到很多的施工人员现场操作,稍不谨慎就会引发工程质量问题,有时还会引发质量事故,导致建筑毁坏,人员伤亡的情况,这就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对质量管理制度的准备措施是否恰当,那么工程质量事故具体分类是怎样的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签完劳动合同后辞职怎么办?
      签完劳动合同后辞职怎么办? 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是不可以随时辞职的,劳动者辞职的,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