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水电建筑工程的质量不仅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相挂钩,也牵扯着人们的

水电建筑工程的质量不仅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相挂钩,也牵扯着人们的生命安全,故而各地相关国家部门都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适宜于本地的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但是由于法规具有专业性,故而不少朋友反映不知道该如何理解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所以我们为您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等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水电基本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工业部管理的全国大中型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其它水电工程可参考照执行。
  
  第三条 水电工程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应在有关文件、合同中予以具体体现。
  
  第四条 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自已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 桉同行公议标准履行。
  
  第五条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称质监总站)具体负责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各方职责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及以前阶段的勘测、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中的工程质量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审查单位负审查责任。
  
  第七条 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质量负责。项目法人组建的建设单位在质量工作方面的职责,由项目法人予以明确。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2、进行资格审查,选择有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
  
  3、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4、组织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设备监造、出厂验收和设备运输监督;
  
  5、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6、负责向质监总站报告工程质量工作;
  
  7、组织好资金供应,保证合同规定的工程款到位,不得因资金短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影响工程安全。
  
  第九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中的设计与施工质量负监督与控制责任,对其验收合格项目的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详图;
  
  2、签发设计单位的施工设计文件(包括施工详图);
  
  3、组织设计交底;
  
  4、按规定负责进行施工质量监督与控制;
  
  5、协助项目法人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
  
  6、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条 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规定履行设计文件的校审和核签制度,确保设计成果的正确性。
  
  2、协助项目法人按国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中的质量标准确定合同条款和枝术规范中的质量要求。
  
  3、按合同和年度供图计划,保证供图的进度和质量;
  
  4、按有关的规程规范和设计合同要求,开展施工地质预报和地质资料编录工作,根据现场施工试验或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做好现场跟踪设计;
  
  5、收集施工反馈信息,检查现场地质、施工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假定,设计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向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反映意见和提供技术支持;
  
  6、进行设计交底;
  
  7、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所承包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在监理单位验收前对施工质量负全部责任,在监理单位验收后,对其隐瞒或虚假部分直接责任。施工单位应发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建立健全权责相称的质量检测、质量管理机构;
  
  2、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质量技术措施;
  
  3、组织本单位职工(包括临时合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保证施工质量的能力;
  
  4、对本单位的分包单位及使用的临时合同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其承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5、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应由合同规定的采购单位负责招标采购,选定材料、设备的供货厂家,并负责材料、设备的检验、监造工作对其质量负责;其他单位不干预采购单位按规定进行自主采购的权利而指定供货厂家或产品。
  
  第十三条 建设各方都应使现场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符合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设总、总工)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各单位的行政正职和现场行政负责人,应采取措施,保证其质量的检测、控制和管理部门能独立行使职能。
  
  第十五条 建设各方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总结。项目法人应将年终工程质量总结报质监总站。
  
  总结的内容应包括:当期施工项目的质量情况;主要质量通病、质量事故发生的情况、原因及处理结果;质量管理方面的情况等。
  
  第十六条 建设各方均有责任、有权利直接向质监总站和有关管理部门反映质量问题。
  
  第三章 设计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承担水电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正式颁发的并与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水电勘测设计资质证书;严禁无证设计或越级设计。
  
  第十八条 工程的勘测设计,必须按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签订勘测设计合同。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可以实行设计进度质量保留金制度。在设计经费按合同及时支付的条件下,设计进度质量保留金按设计费的3%-5%扣留,在第一台机组投产时返还保留金的60%,项目竣工时返还剩余部分。因勘测设计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有权扣除部分以至全部保留金。
  
  第二十条 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的原则进行。
  
  工程规模、安全设防标准、枢纽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施工期渡汛标准及其它涉及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的设计原则、标准和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时,必须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单位编制相应的设计文件,并由项目法人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于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一般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单位应认真听取并加以论证,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并对采纳建议所作的设计质量负责,对于设计单位不同意采纳的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有权作出一般设计变更的决策,并对决策方案的正确性负责
  
  ,设计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变更设计时对自已所作的设计成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设计优化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型结构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充分考虑当前施工水平对工程安全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承担工程项目主体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是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单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承担主体工程设计工作的,应组成联营体。联营体的责任方是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单位。
  
  总体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中的对外交通,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水情测报、地震监测、大坝观测、过船过木等分项工程的勘测设计,负有总体规划、制定标准,组织协调和参与审查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派出现场设计代表机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应做到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至少应有一名负责人常驻工地。设计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由项目经理或设计总工程师(含副职)担任。设计代表机构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兼职。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推荐材料、设备时应遵循“定型不定厂”的原则,不得指定供贷厂家或产品。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在重点建设项目上优先推行项目管理。健全和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各级技术岗位责任制和质量奖惩制度。各类设计文件,包括试验任务书、设计计算书、技术说明书、科研试验报告、地质素描编录、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必须按规定进行校审和核签,并做好归档工作。
  
  第四章 施工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招标时,项目法人应对投标施工单位的以下方面进行详细了解、审查、分析判断,以确保施工单位的能力满足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
  
  1、施工单位的资质及质量保证体系;
  
  2、施工单位以往的相关工程业绩;
  
  3、施工单位以往的施工质量情况;
  
  4、施工单位对本工程所作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和措施,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人选、主要技术力量及设备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近五年内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应视其整改情况决定取舍;在近一年内工程发生特大质量事故的,不得独立中标承建大型水电站主体工程的施工任务。
  
  第二十九条 评标时,应认真分析单位的报价水平。不得选择以低价材料、不提折旧等方式进行“抢标”或以其它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的低报价方式投标的施工单位。
  
  第三十条 转包和分包
  
  一、禁止转包。
  
  二、施工单位进行分包时,必须经监理单位同意并审查分包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能力,出具书面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分包部分不宜超过合同工作量的30%。分包施工单位不得再次进行分包.项目法人不得违反合同和有关规定强令施工单位进行分包。
  
  第三十一条 临时合同工应作为劳务由施工单位统一管理。临时合同工一般应用于承担非技术工种;需用于承担技术工种的,施工单位应对其进行质量教育和技能培训,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第三十二条 非水电专业施工单位,不能独立或作为联营体责任方承担具有水工专业特点的工程项目。
  
  第三十三第 施工单位的质量保留金依合同按月进度付款的一定比例逐月扣留。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有权扣除部分以至全部保留金。
  
  第五章 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
  
  第三十四条 施工准备工程质量检查,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监理单位应对关键部位(或项目)的施工准备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五条 单元工程的检查验收,施工单位应按“三级检查制度”(班组初检、作业队复检、项目部终检)的原则进行自检,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进行终检验收。
  
  经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的自检工作分级层次可以适当简化。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进行终检验收时,设计单位应参加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终检收结论时,应认真考虑设计等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签证,应在施工单位进行一次系统的整体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联合检查验收。设计、运行等单位均应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签证上签字或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验收结论。
  
  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应在提供的文件中,对工程质量进行详实的介绍和评价,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供自检资料。
  
  第三十九条 水库蓄水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安全鉴定。
  
  第六章 质量监督
  
  第四十条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归口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大型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质监总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属监察性质,不代替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的工作,不参与日常质量管理。其职责是:
  
  1、根据电力工业部授权制定有关质量管理规章;
  
  2、监督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
  
  3、监督、指导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组织重大、特大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有关事故责任的处理意见;
  
  5、参加重要工程的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质监总站设计质量巡视员,对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巡视,一般每半年巡视一次,重要施工阶段应增加巡视次数。
  
  第四十二条 质量巡视员的职责是了解、掌握工程质量管理方面情况以及工程质量动态,指出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为质监总站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提供信息和依据。质量巡视员不参与本工程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四十三条 质监总站设立水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质量检测中心承担以下工作:
  
  1、承担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工程安全鉴定的有关检测工作;
  
  2、承担试验室等级及仪器仪表检测鉴定工作;
  
  3、对工程质量试验成果进行鉴定。
  
  第四十四条 根据国家计委国计施〖86〗307文规定的精神,质监总站收取一定的质量监督费用,主要用于:质量事故调查工作费、质监总站聘请质量巡视员、专家等工作费用。收取的质量监督费用进入工程概算。
  
  第四十五条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可参照质监总站的工作原则承担中小型工程以及质监总站委托的大型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
  
  第七章 工程质量事故
  
  第四十六条 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统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分类标准见附录。
  
  第四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时按隶属关系报上级部门。
  
  二、项目法人负责向质监总站进行事故报告:
  
  较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天内报告事故概况,15天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1个月内,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事故处理时间超过2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一般质量事故可在事故处理完成之后报告或在年终工程质量总结中说明。
  
  第四十八条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事故经过作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第四十九条 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项目法人应立即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第五十条 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遵循“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 事故调查权限
  
  一、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负责调查。
  
  二、较大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
  
  三、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质监总站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
  
  四、质监总站有权根据质量巡视员的报告,对特定质量问题或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调查。
  
  第五十二条 事故的处理方案
  
  一、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二、较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必要时项目法人可委托设计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审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三、重大及特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项目法人委托设计单位提出,项目法人组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实施,必要时由上级部门组织审批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事故责任
  
  一、应根据事故大小和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给予经济、行政处罚;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以及经济处罚;对发生特大质量事故的重大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企业给予资质降级或扣发资质证书的处罚。
  
  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损失。
  
  三、因工程质量事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有下列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加重行政、经济处罚:
  
  1、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2、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发现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
  
  4、对按法定进行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
  
  5、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的;
  
  6、其它严重违犯本办法及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 工程质量管理长期处于混乱和失控状态,工程频繁发生质量事故或出现特大质量事故造成工程安全问题的,除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应负直接责任外,项目法人应负管理上的重大责任。
  
  第五十六条 质量事故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的,按<<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 经济奖罚
  
  第五十七条 质量工作应贯彻质量与经济挂钩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质量保留金
  
  设计单位的进度质量保留金按第十九条执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留金按第三十三条执行;监理单位的质量保留金按监理合同总价的3%扣留。
  
  第五十九条 鼓励项目法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工作给予经济奖罚,并在合同中明确奖罚办法。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施工进一步揭露的地质条件和设备制造技术的进步,对设计进行优化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按规定程序获准实施后,确有技术经济效益并保证工程质量的,项目法人可给予适当奖励。资金来源在该项目节约投资中列支。
  
  第六十条 质监总站负责实施项目法人的质量奖罚,对质量工作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于出现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质监总站有权对项目法人处以罚款。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应制定经济奖罚办法,实行奖优罚劣。企业内部人员和下属单位由企业给予奖罚,企业领导由上级主管单位或企业职代会给予奖罚。施工企业可提取工资总额的1%-5%作为质量奖励基金,奖励在施工质量和质量管理工作中成绩优异的基层单位和个人,对违规、违纪、工作失职等导致质量事故发生或质量低劣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经济处罚,罚款并入质量奖励基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若不能理解但是必须使用该法规的,可以咨询专业律师。需要注意的是,各项工程在完工后,都必须进行验收后才能进行交付使用,负责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劳动仲裁公司不服可以起诉吗
      可以,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十五天内起诉。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劳动争议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它通过司法程序保证了劳动争议的最终彻...


·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
      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   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员工补缴当月个税证明等;   4、其他相关材料。   ...


·职工被辞退后是否可以要经济补偿
      职工被辞退后是否可以要经济补偿 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了单位的经济利益会选择辞退一些员工,也就是所谓的经济性裁员。员工被无故辞退,其合法权益必然会遭到损害。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职工被辞退后是否可以要经济补偿?如果能,员工被辞退后如何索赔维权呢?本文将一一为你解答这两个问题。 ...


·应该怎样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中存在非常广的一种雇佣关系,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劳动关系的确立和终止都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劳动关系的终止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一系列程序。那么,应该怎样终止劳动关系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进行介绍。 一、怎样终止劳动关系 合法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比较
      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比较 一、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 有些年轻律师往往不重视这个最基本的环节,尤其是当用人单位存在重大违反法律规定的若干情形时,他们会建议劳动者不必浪费时间和精力去做无谓的协商,可以随时辞职而且还可以主张补偿或赔偿金的相关权利。当然,这是一种工作方法,而且是可行并有效...


·加班工资核算时效性是多久
      加班工资核算时效性是多久加班费的主张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并且可以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加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无限期劳动合同解除加班费怎么赔?
      无限期劳动合同解除加班费怎么赔? 要根据平时的加班金额来计算;自己搜集相关证据,比如考勤记录,比如工作安排,比如加班期间与领导的聊天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


·建设工程在我国是非常常见的,当然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对于建设工
      建设工程在我国是非常常见的,当然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对于建设工程质量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衡量因素,通常情况下工程质量需要一定的保证金,那么在我国什么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一、在我国什么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


·患职业病属于工伤吗 职业病鉴定应当如何进行
      有的劳动者因为长期从事某一项工作,导致自身患上了职业病,但是职业病不像具体工伤那样,有相应的损害情况,因此有的人就码不实在,不清楚患职业病属于工伤吗。针对这一情况,我们收集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患职业病属于工伤吗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努力工作一年,最期待的应当是对年终奖的期待了,但是对于年终奖
      努力工作一年,最期待的应当是对年终奖的期待了,但是对于年终奖您了解多少呢?年终奖其实是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那么年终奖个税公式是怎样的,其计算方法又是怎样的呢?下面,的我们就和您聊聊有关年终奖的知识。 一、年终奖个税公式: 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规定费用扣除额...


·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伤赔偿由谁来承担?
      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伤赔偿由谁来承担? 一、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伤赔偿由谁来承担?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