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刑法中寻衅滋事罪是第几条

了解一个罪名,通过刑法了解是最有用的。寻衅滋事罪是刑法中的一个罪名,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具体在刑法中那个位置,那么,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刑法中寻衅滋事罪是第几条,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法中寻衅滋事罪是第几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显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三、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1、行为的方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寻衅滋事罪在刑法第293条,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刑事处罚基本在五年以下。所以,在实际中要注意区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的区别。您对寻衅滋事罪还有疑问的,我们建议登录平台咨询或委托专业的律师。
  
  
  
  
  

·拒执罪自诉书范本是如何书写的
      如果我们因民事诉讼等案件走向法院,随之被法院进行判决,要求我们对另一方履行一定的赔偿,然后我们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拒绝履行此项处决,那么我们即是犯了拒执罪,这时候我们也不要着急,我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那拒执罪自诉书范本是如何书写的呢? 一、什么叫拒执罪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


·关于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关于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1)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2)中止行为既可以作...


·什么是侮辱罪情节严重的情况?
      侮辱这一名词我们都很熟悉,如果是用暴力或者其它方法贬损他人人格,并且破坏他人名誉的,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会构成侮辱罪。侮辱罪也只有是严重的侮辱行为才能构成,但是如何判断情节严重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在法律上什么是侮辱罪情节严重的情况?一、什么是侮辱罪情节严重的情况?侮辱罪客观上表现为使...


·侦查中发现新的犯罪的规定都有哪些
      一、补充侦查时发现新罪怎么办? 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立案侦查(并案),同时,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全案不受补充侦查时限的限制。 (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


·什么是遗弃致死罪,应该怎么处罚?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不乏遗弃罪的案例纠纷。所谓遗弃罪是指有抚养或赡养义务人主观上抛弃到了没有自主生活能力的人,且会影响到被抛弃者的生命安全。为了使老有所终、幼有所样,国家相关部门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以求减少遗弃现象的发生。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遗弃致死罪应该怎么惩罚呢? 一、遗弃罪造...


·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
      你知道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吗?疑罪从无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此时不能确定嫌疑人、被告人犯罪,那么就不能定罪处罚。针对疑罪从无的相关内容,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


·未成年人盗窃罪最新量刑标准
      根据法律中对盗窃罪的主体规定,其中只要是已满16周岁的人,同时具有了刑事责任能力的话,就能构成盗窃罪。也就是说现实中有部分未成年人也是可以构成此罪的,但我国一向对未成年人都是宽大处理的,那通常对未成年人犯盗窃罪是如何处罚的呢?我们带来未成年人盗窃罪最新量刑标准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诈骗罪的报案时效是多久?
      您都知道的是,一旦我们遭遇到了不法的侵害,通常情况下我们都会选择报警处理,比如说诈骗行为,我们就会去公安局进行报案,那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诈骗罪的报案时效是多久?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诈骗罪的报案时效是多久?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


·北京污染环境罪案例有哪些
      北京污染环境罪案例有哪些?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环境带来的问题,国家和政府也越来越重视环境问题对此研究和发布了一系列保护环境的法律,北京是我们的首都也是我国的城市中心,是我们的模范手册,是我们遵循的范本,是全国人民关注的重点,下面我们来看看北京污染环境罪案例有哪些...


·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


·检察院批捕了说明罪名就是那个吗?
      一、检察院批捕了说明罪名就是那个吗? 也不一定说明罪名就是那个; 负责逮捕的是公安机关,他们同时负责案件的侦查工作;而负责起诉的是检察院,他们负责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确定案情、证据、罪名之后,向法院起诉。所以,确定罪名的是检察院,当然法院如果觉得起诉罪名不恰当的话,还可...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