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渝北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渝北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重庆市近年来发展迅猛,各种现代化建设每天都不断地在改善着老百姓的生活。在进行建筑时,为了更好的规划,有时候,政府会向当地老百姓征收土地。当我们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后,想必您最关心的就是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问题。补偿标准各地是不尽相同的。接下来,我们将为您整理渝北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的相关资料。
  
  渝北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重庆市渝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渝北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含北部新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的职责分工,严格按照《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北府发〔2009〕74号)执行。
  
  第二章补偿
  
  第五条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征地事务机构代为划拨到人力社保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第六条 征地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为依据,按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计算,按附表所列标准执行。房屋面积一律以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凸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征地中已实施补偿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依法予以注销。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它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征地范围内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人员,其拆迁房屋按附表所列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符合异地建房条件的迁建户,按有关规定程序和标准申请宅基地,自行修建住房。
  
  征地农转非人员房屋未被拆迁且未进行住房安置的,由征地事务机构按照每人1080元的标准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实施补偿后,该农转非人员在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共设施、参与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七条征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含农村宅基地)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补偿费用由征地事务机构直接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按有关规定管理、分配和使用。
  
  林地上的构(附)着物参照本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征地批准文件中的林地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补偿费用由征地事务机构直接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按有关规定管理、分配和使用。
  
  第八条下列建筑物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
  
  (二)、具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但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自然灭失的房屋;
  
  (三)、未经依法批准修建的建筑物;
  
  (四)、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经批准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九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口;
  
  (二)、农村户籍在征地范围内直接考入大中专院校且征地时在校就读的学生(含连续就读的研究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劳改劳教人员。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均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第十二条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符合转非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人38000元。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由征地事务机构全额支付给个人;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征地事务机构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人力社保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到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具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第十四条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被拆迁但未农转非的农村居民;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居民,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第十五条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
  
  优惠购买1个自然间的标准为建筑面积15平方米。
  
  第十六条住房安置采取统建优惠购房安置、货币安置两种方式,由住房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申请选择其中一种。
  
  第十七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的,其安置房有关结算价格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时间对应区域的价格为准,具体办理方式如下:
  
  (一)、住房安置对象的应安置面积,由安置对象以附表所列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向征地事务机构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含5平方米),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含10平方米)按建安造价购买;超过规定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二)、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征地事务机构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1个自然间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三)、住房安置对象子女系已毕业的大中专学生,经征地事务机构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1个自然间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四)、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优惠增购1个自然间的住房。
  
  (五)、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具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经征地事务机构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
  
  (六)、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期间,离婚分户的住房安置对象所购买的房屋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分户双方分别按综合造价购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离婚分户的,不再予以分户安置。
  
  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由征地事务机构按征地时对应区域的住房货币安置价格补偿给被安置人员。
  
  第十八条选择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的,其住房货币安置款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住房安置对象货币安置款计算方式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时所在镇(街道)的住房货币安置价格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
  
  (二)、符合第十七条第(二)(三)(四)(五)款条件的人员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其货币安置款计算方式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时所在镇(街道)的住房货币安置价格减去该镇(街道)房屋建安造价的50%,再乘以应优惠购买的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征地前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被征地人员,可申请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面积标准以综合造价购买住房。
  
  第二十条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一次住房。
  
  第二十一条统建安置房按保障性住房的规定减免税费。
  
  住房货币安置对象在本区范围内购买住房时,按应安置建筑面积免缴房屋交易费用。
  
  第二十二条 征地拆迁中有关补助费、过渡费等计发方式,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按规定标准计发搬家补助费。
  
  (二)、因建设需要,房屋被拆迁且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住房安置对象需搬迁过渡的,从拆除原房屋当月起,至安置方通知的接房时间之月止,按规定标准计发搬迁过渡费。
  
  (三)、选择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的,在规定时限内拆除原房屋并完善了住房货币安置手续的,按规定标准计发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四)、征地范围内房屋被拆迁的未农转非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自行修建住房的,按规定标准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助费。
  
  (五)、征地范围内符合异地迁建条件的拆迁户,按规定标准计发新占宅基地补助费。
  
  (六)、在规定时限内搬迁个人生活附属设施的拆迁户,按规定标准计发生活附属设施搬迁补助费。
  
  (七)、上述六款所涉及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区政府另行制定,适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优惠购房人员应计发搬迁过渡费。现役义务兵和劳改劳教人员不计发搬迁过渡费。在过渡期间,新出生的婴儿从出生之月起计发;退役义务兵从退役之月起计发;劳改劳教释放人员从释放之月起计发;死亡人员从死亡次月停止发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安置房的建安造价、综合造价及住房货币安置价格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城乡建委、区国土分局、区房管局等部门共同核定,适时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以上资料详细的为您介绍了渝北区征地的补偿标准。根据不同的宅第,用途,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同时,重庆市人民政府对土地征收后的人员安置问题也做了一定的规定。在政府进行拆迁时,一定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合理合法进行拆迁。切勿发生强拆这类的事件。同时,我们也要对相关法律有一定的了解,以便更好地维护好自己的利益。
  
  
  
  

·媳妇改嫁能带走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媳妇改嫁能带走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一、妇女改嫁能否带走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


·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期满后怎么办
      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期满后怎么办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或者是集体,土地使用者由于不具有土地的所有权,因此使用的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不同的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也是不一样的。因此土地使用者最应该关注的就是土地使用期满后怎么办的问题,以及如果土地使用权到期后需要继续使用该如何续期土地使用...


·最高法允许网络犯罪异地立案侦查了吗
      最高法允许网络犯罪异地立案侦查了吗?最高法允许网络犯罪异地立案侦查,考虑到网络犯罪案件的跨地域特征,意见明确,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地具有管辖权,帮助犯居住地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地或者居住地管辖原则立案侦查。”...


·超过批准数量征收土地的处罚是什么?
      超过批准数量征收土地的处罚是什么? 国家在履行土地征收工作时都要根据科学合理的标准进行的,而征收的前提是为了社会和国家利益的需要才会对公民使用的土地作出征收的决定,但现实中却存在在一些行政机关滥用手中的权力对公民征收了超额的土地。那么,超过批准数量征收土地的处罚是什么? 一...


·辽宁省苹果树征地补偿的标准有哪些
      辽宁省苹果树征地补偿的标准有哪些 近几年国家的经济建设面临新的机遇,所以土地的使用难免会陷入紧张,征地就成了必须,征地补偿标准会因为征地类型的不同而存在较大的差异,对于果树征地的标准较为复杂,因为国家对于果树的不同成长时期有了不同的规划,其经济价值就会有不同赔付。 辽宁省果树...


·2023山东省征地补偿标准详细是怎样的
      山东省征地补偿标准详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


·收回土地使用权直接注销的程序有哪些?
      收回土地使用权直接注销的程序有哪些?一、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1、土地使用权(Land Use Rights)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


·涉外离婚中子女抚养问题根据经常居住地法律决定具体地说
      涉外离婚中子女抚养问题根据经常居住地法律决定具体地说,根据中国法律,关于涉外离婚的抚养权问题,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


·发生了宅基地纠纷谁处理
      一、发生了宅基地纠纷谁处理如果是宅基地权属纠纷,应该先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的决定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方可行政诉讼,应到县级人民法院。若是宅基地权属清楚、可以直接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


·土地入股合作合同怎么写
      土地入股合作合同怎么写 土地入股合作合同 发包方(简称甲方、法人代表): 承包方(简称乙方、个体农民):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


·郑州土地拍卖的流程有哪些
      郑州土地拍卖的流程有哪些 国有土地的拍卖方式有很多,就以郑州为例,在进行土地拍卖时不仅需要进行招标还需要根据土地的具体性质来操作。那么,郑州土地拍卖流程是如何进行的呢?以下,就是的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问题的介绍,希望能为您提供到帮助。 一、土地拍卖适用范围 1、政府出让经营性...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