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二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作为建筑商与施工承包商两者利益既有相同,又有差别。相同点是该工程的建设对二者都有利益的产生。不同点是工程建设中出现问题后,该谁负责。新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很明确的划分了责任,建筑商与承包商都应该深刻了解该文件,避免不必要的摩擦。
  
  

·工伤复发可以开具工伤假条吗
      工伤复发可以开具工伤假条吗可以。旧伤复发休养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书面建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工伤医...


·银行劳动合同制的意思是什么?
      银行劳动合同制的意思是什么?其实,合同工就是我们常说的正式工,也就是所谓有编制,与银行本身签劳动合同。没编制的指的是与银行、农信社或劳务公司签劳务派遣合同的。劳务派遣协议工——有部分银行或农信社对前台柜员、信用卡营销员、电子银行营销员等中低端熟练工种或短期雇佣关系的岗位招聘形式采...


·上海特殊劳动关系的特征
      上海特殊劳动关系的特征一、特殊劳动关系的特征 特殊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较完整地接受了使用单位的管理支配,但或因劳动者主体不符合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或因劳动者在使用单位从事劳动的同时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各种形态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用人单位使用那些劳动者构成...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后果是什么?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后果是什么?工程一般都是为人民服务供人民使用的,所以工程建设的质量一旦出现问题影响十分大,为了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问题,保障社会人民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要做多次的检测和评定,合格的工程可以继续建设投入使用,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后果是需要建筑商自行负...


·员工的工伤不算病假吗?
      员工的工伤不算病假吗? 一、员工的工伤不算病假吗? 工伤休假不属病假,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休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治疗工...


·建房工程变更合同书的特征和程序的规定是什么
      建房工程变更合同书的特征和程序的规定是什么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指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前者指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让,即由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替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而合同内容并无变化;后者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从...


·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由于工程质量的问题关系者大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且若工程质量有瑕疵,那一方的经济发展也是会受到印影响的,故而无论是企业单位还是国家相关部门对工程质量都是十分重视的。对于国家相关部门来说,制定了各项法规,以防止工程质量的发生,那么,具体来说,工程质量相关...


·工伤认定办法20天内有效吗?
      意外事故无处不在,在工作过程中每个人绝对不希望事故发生在自己的身上,因为这不仅会给自己带来痛苦,还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灾难。在企业工作时发生伤亡则是工伤,企业单位将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的一些规定很多人不是很清楚,那工伤认定办法20天内有效吗?,下面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工伤认...


·劳动合同何时订立生效?
      虽然找到了工作,但是为了让这个来之不易的工作有所保障,就要和工作单位签劳动合同。这是很基本的法律常识,不过很多人虽然知道要签订劳动合同,却不知道劳动合同何时订立。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讲解一下劳动合同该何时订立。 一、劳动合同什么时间签订 (一) 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用人单位自用工...


·受了工伤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吗
      受了工伤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吗工伤没有办理提前退休一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公受伤,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逐月享受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后按相关政策办理;若劳动者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在满足其他条件下,可以办理因病提...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劳务合同该如何补救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劳务合同该如何补救 (一)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 所谓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是指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通过协商的办法订立补充协议,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并与原合同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源于我国《合同法》第61条所规定的“合同生效后...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