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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定罪量刑需要什么证据?

信用卡诈骗罪作为一种特殊的诈骗犯罪,主要是指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获利的犯罪行为。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不是犯罪对象,犯罪对象仍然是财物。依据刑法的规定,任何犯罪都需要证据进行证实才可以定罪量刑。那么,2017年信用卡诈骗定罪量刑需要什么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的动机、目的及预谋情况;
  
  3、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
  
  4、所使用信用卡的类型、来源;
  
  5、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知情人、经办人;
  
  6、诈骗数额、牟利、营利、挥霍情况;
  
  7、是否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查处、处罚等;
  
  8、共同犯罪的,问清犯罪嫌疑人之间关于犯意提起、分工、具体实施等情况。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2、被害人陈述案发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结果;
  
  3、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情况;
  
  4、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信用卡类型、作案方法。
  
  (三)证人证言
  
  1、银行工作人、知情人员的证言;
  
  2、作废信用卡、被冒用信用卡的原卡持有人证言。
  
  (四)物证、书证
  
  1、作案使用的伪造、作废、冒用、恶意透支信用卡原物及照片;
  
  2、银行被骗款项账单、记账凭证、被恶意透支的款项账单;
  
  3、作废、冒用、恶意透支信用卡办理信用卡影印件;
  
  4、嫌疑人诈骗所得赃款和利用赃款所购买的物品实物及照片。
  
  (五)鉴定结论
  
  司法审计报告、文检鉴定等。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七)辩认笔录
  
  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八)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
  
  (九)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刑事犯罪需要证据进行证明,信用卡诈骗罪基本上涉及到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能够证明犯罪份子信用卡诈骗事实的证据都可以进行采纳。但是证据的收集需要注意是否合法,是否与案件有关,是否具备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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