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离婚时如何处理公房的承租权

1、公房承租权,关于其性质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公房承租权就是一种债权,公房承租关系就是一种债权法上的合同关系,即产权单位是出租人,居住职工是承租人,与市场房屋租赁不同的是,其租金标准由国家规定。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统一规范租赁关系,而没有特别区分公房租赁和私房租赁就是明证。有的认为公房承租权是一种物权,甚至可以类似所有权。公房承租权人可以有购买请求权,即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房的权利,在承租权人死亡时,其同住的符合相应条件的家属可以成为承租人,继续享有公房承租权的特殊地位或资格。

  首先,其有债权的性质。出租人和承租人间是通过公房租赁合同确定其间的权利义务的,承租人必须按照规定要求交付标准租金,出租人要负担房屋的维修养护责任。在出租人不具备公房承租条件时,必须及时腾退。此一权利义务关系,在发生争议无法正常解决时,完全可以作为法律纠纷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但是,对于此前的资格问题,即公房产权单位根据职工的职级、工作年限甚至家庭人口等具体情况,来确定职工的承租资格和顺位,这一内部福利关系是不受民事法律救济的,如果发生争议,可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反映加以解决。其次,也具有物权的性质。一方面,承租权不仅仅是债权法意义上的承租关系,其具有巨大的财产价值(低价承租和期待利益),一是低价承租的利益,此与正常的租赁关系不同,公房承租人交付的标准租金由政府规定,远远低于市场租金,也达不到成本租金,包含了由政府或产权单位代为负担的意味。二是其往往包含了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房的请求权,只要是可售公房,承租权人一般就可以享有以房改成本价购买承租公房的期待权,从而获得房屋市场价与成本价这一象征性费用的差额。另一方面,承租权具有一定的人身性。比如,承租权人死亡后,其子女并非都可成为承租人,必须基于一定的身份和户籍要求(同住成年家属);在此情况下,如遇拆迁,只补偿承租权人,并不当然补偿其他非承租权人的子女。

  2、处理离婚时的公房承租权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则,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婚前取得承租权的情况。

    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该房的承租权,离婚时承租权由该方继续享有。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婚前一方已经取得公房的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由于这一情况的发生只涉及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因此,不影响公房承租权的归属,即这一情况下,承租权仍归该一方享有。

    3)一方婚前借款取得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这种情况下,该房承租权仍应归该一方享有,另一方按照婚后共同偿还借款数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补偿。

    4)婚前一方取得承租权,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房屋拆迁时,如果被拆迁人(即公房所有权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承租房屋的承租权是在婚后取得,但是这一承租权的取得是基于原有承租权的存在,所以,该房屋的承租权还是应该归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享有。

    5)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属夫妻共同财产。

    6)一方将其在婚前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其实,在现实中,还可能存在其他类似的情况。或者是这栋房屋的承租权变为了那栋房屋的承租权;或者是这栋房屋的承租权因拆迁变为货币;或者其他财产形态,在这些情况下,只要后一种财产形态的形成是基于原来存在的承租权,则后一形态之下的财产,无论是承租权,或者是货币,或者是股票,基金等,都应该归夫妻一方享有。

    7)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使用权归双方共有。

  8)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给法院以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如果将公房承租权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当后果时,可以运用这一条款酌情处理。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4、对于公房承租权或已购公房产权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夫妻离婚时房屋价值的确定

    1)实践中价值的确定。对于公房承租权,价值如何确定?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公房承租权的利益属性在离婚分割时有无充分考虑?

    对于已购公房,房屋无法进行分割时,如果双方都想取得房屋产权,可由双方竞价,以最高竞价作为房屋的价值,并由最高竞价人取得房屋;如双方都不竞价,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进行评估。

    2)已购公房价值的变化

    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政策出台前,房屋价值在离婚分割时,似乎只是考虑房改购房时职工交付的购房款。法院在处理离婚中财产分割问题时,也常常依照购买公房时的发票作为房屋价值的依 据。但在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政策出台后,已购公房可以在市场上实现房屋和土地的价值,而只须交付少量的土地出让金。因此,上市政策出台后离婚时进行的财产分割,已购公房价值基本依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值为基准。

  5、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6、所谓公产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第三种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

  7、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分以下几种情形由酌情处理:

  1)婚前取得承租权的情况。由于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承租权,因此,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几年,5年,10年,或20年,如果双方对此无另外约定,房屋的使用权益均应当归该方所有。对此,《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有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是本单位职工的。婚前一方即已经取得公房承租权,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由于这一情况只涉及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不影响公房承租权的归属。因此,承租权仍归该一方享有。

  3)一方婚前借款取得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这种情况下,该房屋承租权仍应当归该一方享有。如果这种情况下,判令承租权由双方共同享有,则势必产生这样一些问题:如果一方在婚前已偿还了借款的大部分,如为90%,婚后偿还的余额只是一站部分,如为10%,在此类情形下,判令承租权归双方享有,对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公平何在?因此,在此情况下,把承租权判令由原享有的一方享有,并判令由该方按照婚后共同偿还借款数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补偿,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且比较合理的一种处置方式。

  4)婚前一方取得承租权,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房屋拆迁时,如果被拆迁人(即公房所有权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承租房屋的承租权是在婚后取得的,但是这一承租权的取得是根据原有的承租权的存在,所以说,该房屋的承租权还是应当归属于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享有。

  8、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而获得的“部分产权”,该“部分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工龄折算等因素,并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确定产权单位权利比例后,予以公平分割。

  

  

  

  

·离婚自动撤诉的情况有哪些?
      离婚自动撤诉的情况有哪些?提起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对于原告起诉离婚但是未到庭,法院按照撤诉来处理的,并不限制被告再起诉离婚诉讼,被告可以立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该受理...


·重庆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手续费吗?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现上升的趋势,不少夫妻感情生活不和时就会选择离婚。在重庆,如果双方通过协商没有谈成离婚,则主张离婚一方可以走法律渠道,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申请。而打官司是需要钱的,那么重庆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手续费吗?下面我们就一起跟随我们了解下吧。一、重庆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手续费吗...


·一、最新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一、最新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财产需要平等分割,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最高人民...


·离婚时如何证明家暴
      离婚时如何证明家暴家暴属于法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事由,并且离婚时可以依据家暴申请离婚损害赔偿,那么具体来说离婚时如何证明家暴?换句话说,离婚时证明家暴的证据有哪些?我们马上就从下文中了解详情。 一、离婚时如何证明家暴 1、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


·有两个小孩离婚怎样判
      如果是两岁以下的小孩,一般应当由母亲抚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关于人民法院审...


·一、法官判离婚案子财产分割方法是什么?
      一、法官判离婚案子财产分割方法是什么?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个人财产和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


·第三次诉讼离婚时间为多久
      第三次诉讼离婚时间为多久 如果从第二次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生效时起算,间隔时间为6个月。 起诉离婚程序怎么走 1、写民事诉状,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a.请求离婚;b.小孩的抚养问题;c.财产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写事...


·诉讼离婚伤感情有没有什么根据
      在我国,如果想要结束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的话,可以选择的方法就是两种。无非就是协议或者是诉讼离婚,如果真的感情已经破裂的话,当然协议离婚是最好的选择。有些人在生活当中会觉得,如果说通过诉讼的方式选择离婚的话,会伤害到各方的感情。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诉讼离婚伤感情有没有什么根据? ...


·在什么情况下法院直接判离婚
      在什么情况下法院直接判离婚1、人民法院判决是否离婚,是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原则考虑,所以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比较谨慎。2、现行民法典明确规定,只有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情形,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具体来说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以下情形:(1)配偶一方存在重...


·孩子未满两周岁离婚给谁抚养权?
      随着社会观念的进步,离婚现象越来越趋于平常化,但是一旦涉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就会一再演变成全家老小共同参与的“抢孩大战”。当然为人父母,想要孩子在自己身边长大这是人之常情。那么孩子未满两周岁离婚给谁抚养权呢,我们为您整理了一下相关规定。 孩子未满两周岁离婚给谁抚养权? 众所周...


·诉讼离婚的条件是什么,起诉离婚满足哪些条件
       离婚,在现代生活中已经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了,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很多离婚当事人,都会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或者,由于不得已的原因,选择了诉讼离婚,那诉讼离婚的条件是什么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诉讼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夫妻...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