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夫妻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该约定有效吗?

1、(一)债务属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言的。婚姻法规定的个人债务包括:(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已转化为共同债务的除外;(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所欠的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4)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的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该遗嘱或赠予合同而来的债务;(5)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但此种约定原则上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6)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种:(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夫妻离婚协议约定的债务其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正如婚前个人债务可以通过约定而使之成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也可以约定为个人债务。但是,这种约定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否则该约定是无效的。而且,夫妻将共同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效力只对夫妻双方内部而言,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除非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该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该约定,夫妻仍应就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样,夫妻也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此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有效,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债务承担约定只对夫妻内部有效,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因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债务的转让得经债权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更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可知,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3、

  

  案例一:徐某和姜某原系夫妻。2011年,被告姜某为家庭生活需要,分两次向原告沈某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经沈某多次催要,被告姜某均未还款。2012年9月,两被告在达成离婚协议时明确约定被告姜某在外所欠的债务全部归姜某承担,被告徐某不承担债务责任。后因被告姜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沈某于2013年4月10日将徐某和姜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及利息。

  被告徐某和姜某选择协议离婚,并就债务负担做出约定。那么,该约定效力能否对沈某形成约束?笔者认为:(1)该协议不能约束沈某。姜某为家庭生活需要向沈某借款,该款在性质上为夫妻共同债务,且沈某对协议一事并不知情,债务由姜某负担的内容更未征得沈某同意。这一案情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个人债务”第5项,因此,离婚协议约定的债务负担对沈某没有法律拘束力,被告徐某不能据此对抗原告沈某的债权请求权。(2)夫妻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合法有效。协议离婚的基本前提在于,婚姻双方能够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负担等问题达成合意。徐某与姜某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的订立系循于双方真实意思,其间并无欺诈、胁迫等情节,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徐某与姜某应当遵守。

  

  案例二:陈某(女)与葛某(男)于1994年结婚,并育有两子,两人于2011年离婚。陈某离婚不久后与李某(男)登记结婚。随后在2015年4月22日与李某离婚后又与葛某复婚。2016年,债权人蔡某在将陈某、李某、葛某一并诉至法院。

  

    蔡某诉称,2013年8月16日,陈某以开一家农家院为由向蔡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时约定2015年8月15日之前还清所有债务,债务到期后,陈某并未按期偿还蔡某借款。蔡某诉称由于借款发生在陈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现陈某又和葛某为夫妻关系,且虽陈某与葛某办理离婚登记后,但是一直居住在一起,故蔡某将陈某、李某、葛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陈某认为,30万元借款属于她个人的借款,并用于农家院建设,当时借款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由她个人偿还,不应由李某和葛某承担,理由有:一、与李某结婚后并没有实际和他一起共同生活;二、该笔借款发生在与葛某离婚后复婚前,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李某辩称,本人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原因有:一、他与陈某仅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未一起生活。二、他对涉案借款并不知情,之前也并不认识蔡某,此笔借款应属于陈某个人债务。三、陈某与葛某离婚后,并未离家,仍共同生活在一起,且蔡某与葛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其明知本案中的农家院是陈某和葛某一起开设、经营的。因此,该债务应由陈某个人承担。

  葛某对该案借款是否有还款的义务。关于葛某是否要承担涉案借款的还款义务要视情况讨论,陈某在2013年8月16日借款时,葛某与陈某并无婚姻关系,该借款属于陈某与葛某再婚前的个人债务。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应该如何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种情况下,如果陈某并未将该笔借款用于与葛某再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则该笔借款则属于陈某的婚前个人债务,债权人蔡某则不能向葛某主张还款义务;第二种情况下,如果陈某将该比借款用于了与葛某再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则该笔借虽为陈某婚前以个人名义所借,但婚后由陈某与葛某共同使用,葛某实际享受了该笔借款的利益。根据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葛某应该负有连带还款义务。

  

    葛某辩称,虽然其一直和陈某居住在一起,但是该笔借款发生时他已经与陈某离婚,且该笔借款仅仅用于农家院装修,他本人并未使用过该笔借款,因此,不同意偿还此笔债务。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法院最终经过审理查明,陈某“离婚不离家”,其始终与葛某居住在一起,并对外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陈某向蔡某借款目的确为经营一家农家院,且该农家院是在葛某的住房上改建而成,陈某与葛某也一直居住在该农家院内。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陈某与葛某共同使用了该笔借款用于农家院建设,并共享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葛某应该承担涉案借款的连带还款义务。

  

  案例三:王某(男)与刘某(女)于1994年4月23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8日,被告王某、刘某向黄某借款人民币14万元。并出具借条和借款协议书一份,王某、刘某两人均在借条以及借款协议上签字。2012年8月31日,王某与刘某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婚后债务都归女方偿还。后黄某多次催款,王某、刘某均未还款,故黄某将王某、刘某起诉至法院。

  分析,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两被告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后债务均由刘某偿还,但是黄某并不知晓这一情况,且离婚协议是在借款之后签订的,所以王某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案例四:张某与李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了财产平均分配,同时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张某承担偿还的责任。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曾向王五借了15万元用于购买婚房。现王五向李某主张债权,李某以自已与张某的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为由,不对王五履行债务清偿的义务。王五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债务。

  

   

  

    对于李某是否能以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对抗王五的债权,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本案中,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王五借款15万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即购买婚房,虽然该借款是以个人名义借的,但是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王五既可以要求李某偿还,也可以要求张某偿还。

  

    最后,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题中,张某与李某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张某偿还,该协议合同有效,对李某与张某具有约束力。若李某向王五偿还了15万元借款,则有权向张某追偿15万元。

  

    综上,王五既可以要求张某偿还,也可以要求李某偿还。

  

·国家赔偿的时间范围是什么?
      最近一段时间,经常可以看到十几年前的杀人案件中的被杀者安全的归来之类的报道,这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导致的冤假错案,被冤枉的人可以要求国家进行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有时间限制的。那么,国家赔偿的时间范围是什么?接下来就由我们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国家赔偿的时间范围是什么这个问题。 ...


·离婚财产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既然已经离婚,双方应已经解决了包括财产在内的一切问题,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仍然是离婚后双方不得不面对的问题。那么,离婚后发生财产纠纷怎么办?而离婚财产纠纷的解决方法又有哪些?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后发生财产纠纷怎么办 离婚后,夫妻身份关...


·离婚不要抚养费怎么写离婚协议书
      离婚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事,现在离婚的人越来越多,离婚需要面对的问题很多,除了财产分割,还得处理孩子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问题,但是有些离婚的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并不要求抚养费,对于离婚不要抚养费怎么写起诉状,您可能接触的很少,或者根本不了解,接下来,您可以带着疑问到本文进行了解。 ...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多分
      离婚已经成为当代很普遍的一种现象,夫妻双方一旦离婚,不仅导致家庭破裂还会带来一系列的其他问题,比如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孩子的抚养问题,在家庭矛盾比较大的情形下在分割财产时会考虑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多分的情形,下面我们就此问题进行解答。 一、离婚财产分割概念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


·在中国如何办理涉外离婚?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很多中国公民走出了国门与其他国家公民结为夫妻,但当感情出现破裂,需要离婚的时候问题就来了,在中国如何办理涉外离婚呢?两个不同国籍的人办理离婚手续牵扯到两个国家的法律,所以并不简单。下面请看我们整理的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处理办法,详情请阅读下文。 一、如何办理涉外...


·离婚拒绝探视孩子怎么办?
      夫妻双方离婚了但孩子是无辜的,他需要来自父母双方的爱。因此法律规定父母拥有对孩子进行探视的权利。如果一方因为离婚拒绝探视孩子,这是没有道德也是违反法律的。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除了要支付生活费以外,定期探望孩子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是需要尽的义务。但生活中这样的事情还时有发生,因此我...


·国家赔偿不予赔偿的的情形包括哪些?
      老百姓在生活中受到行政机关不公平待遇后,可以提出国家赔偿。法院受到申请书,对资料进行审核,确定需要赔偿的,会指定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也不是所有情况国家都要作出赔偿的,那么国家赔偿不予赔偿的情形包括哪些?下面我们就跟随我们了解下吧。 一、国家赔偿不予赔偿的情形包括哪些...


·婚前财产公证多少钱,它的流程是怎样的
      男女双方结婚之前,如果彼此财产差距较大的,可以去公证机关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以免在婚后产生纠纷。说到财产公证,很多人就有疑惑,婚前财产公证要多少钱,它的流程是怎样的呢?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做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你的疑惑。 一、婚前财产公证多少钱 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去所在地区的公证处办理...


·收养人必须无子女吗 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收养人必须无子女吗 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收养人必须无子女吗 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单身外国收养人如符合中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收养条件,可以在华收养子女。但是,从“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出发,被收养儿童最好能生活在有双亲的、健全的收养...


·重婚罪能判多少年刑
      重婚罪能判多少年刑 犯重婚罪的法律责任有以下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刑法》第二百...


·未成年子女抚养协议有哪些内容?签订子女抚养协议应注意什么?
      未成年子女抚养协议有哪些内容?签订子女抚养协议应注意什么? 一、未成年子女抚养协议有哪些内容 抚养协议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一)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二)抚养费的数额、抚养费支付方式以及抚养费发生变更的处理办法; (三)探视权的规定; (四)其他约定事项。 子女抚养费发生...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