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
1、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审判实践中,应当立足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本质,从债务目的及用途着手分析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活虽系不确定概念,外延较为广泛;但结合一般社会生活经验亦可把握其原则范围:一是生活性消费活动,二是生产经营性活动,三是履行法定义务,从而排斥明显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范畴的事项,如吸毒、赌博等非日常生活需要活动。同时,其不确定性能使夫妻共同债务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现实。因此,夫妻共同生活这一法定本质是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首要前提和唯一标准,只有据此依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才能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和债务人配偶的财产权益予以同等保护,确保立法目的实现。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是对无法依夫妻共同生活本质认定的债务作出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即当有关夫妻共同生活本质的事实真伪不明,导致难以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据此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同时将例外情形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双方。其理由主要是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目的则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其法理基础为日常家事代理权和表见代理。而日常家事属于夫妻共同生活范畴,据此所作推定与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相契合,是依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有效补充。但对夫妻一方非因日常家事而负担的债务,按表见代理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存在不妥。这一推定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及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2)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夫妻一方因非日常家事所负债务,债权人应就其有理由确信债务人的行为为夫妻共同行为负担证明责任,即在构成表见代理后才能成立夫妻共同债务之推定。
2、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款的法律适用
作为货币给付债务,借款的实际用途一般除占有人外他人难以控制,故夫妻一方借款的实际用途不易查明,其是否属于日常家事范围亦难以判断。
审判实践中,首先,应依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夫妻共同生活来审查认定。该本质可外化为借款是否为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借款所生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等具体标准,通过审查借款的目的及实际用途加以确定,并排除明显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范畴的开支。其次,在无法依据本质认定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慎重推定此类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中,对超出合理金额的借款不宜依据该规定简单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般而言,日常家用不需数额较大的借款,并且债权人在出借大额款项时亦应注意借款是否为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及其用途。因此,应注意审查债权人是否有理由确信借款为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在构成表见代理后再推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最后.应当注意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的平等保护。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本意并非无视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本质,而是在依法定本质无法认定时作出推定。如机械适用该规定,只要债务人及其配偶不能举证证明存在除外情形,就径直推定此种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是过分强调保护债权人利益,忽视债务人配偶的利益,有失偏颇。因此,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立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本质,辅之以司法解释所作推定,切实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的利益平衡。
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和《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实践中,如何理解和适用该法条一直是审判中的重点和难点,在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应该符合立法本意和法律规定的本身意旨,通过对《婚姻法》41条的深刻解析,我们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是实质性要素,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是审判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性条件和判断基础;同时,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如果个人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配偶应承担连带责任”进一步反向印证夫妻共同生活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审判实践中,应当立足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本质,从债务目的及用途着手分析认定是否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活虽系不确定概念,外延较为广泛;但结合一般社会生活经验亦可把握其原则范围:一是生活性消费活动,二是生产经营性活动,三是履行法定义务,从而排斥明显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范畴的事项,如吸毒、赌博等非日常生活需要活动。同时,其不确定性能使夫妻共同债务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现实。因此,夫妻共同生活这一法定本质是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首要前提和唯一标准,只有据此依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才能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和债务人配偶的财产权益予以同等保护,确保立法目的的实现。
涉及婚姻关系、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查明往往系难点重重,在该类案件中,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比较容易形成且较为关键,需要注重对证据的综合分析考量,确保证据之间形成锁链,对于书证等“有力”证据的缺失,不能简单的以举证责任分配推定案件事实,对于婚姻关系存续状态和夫妻共同生活情况的认定,应当坚持以追求客观真实为主旨,应当尽力使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符合。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是对无法依夫妻共同生活本质认定的债务作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认定,并同时将例外情形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双方。其依据是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共同制,其法理基础为家事代理权和表见代理。而日常家事属于夫妻共同生活范畴,据此所作推定与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相契合,是依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有效补充。但对夫妻一方非因日常家事而负担的债务,按表见代理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存在不妥。这一推定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及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夫妻一方因非日常家事所负债务,债权人应就其有理由确信债务人的行为为夫妻共同行为负担证明责任,即在构成表见代理后才能成立夫妻共同债务之推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债务人为媒介连接着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实质上也是对二者权益的权衡与取舍,对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本质可外化借款是否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借款所生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借款发生时夫妻是否在场、借款的支付对象、借款的偿还人等具体标准,通过审查借款的目的及实际用途加以确定,并排除明显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范畴的开支。在无法依据本质认定借款是否夫妻共同债务时,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慎重、严密推定此类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4、在处理夫妻债务的问题上主要涉及两重法律关系,一是离婚时夫妻之间如何承担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二是债权人向夫妻双方请求偿还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认定的标准应当有所不同,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应当不同。
(一)内部法律关系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处理夫妻内部关系时,应当以债务是否为“共同生活所负”为准,因此,离婚时夫妻一方举债要求配偶共但时,举债方必须举证证明该债务必须为共同生活所负,如果举债方不能证明该债务为共同生活所负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对外法律关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债务外部法律关系以债务形成的时间为共同债务的判断依据。债权人只要能证明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便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举债方能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道夫妻为约定财产。也就是说在处理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上,债权人只要举证证明债务存在以及真实合法即完成举证责任,夫妻一方若想免除偿还债务的责任,则应当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有的观点认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难保对非举债方造成误伤,但笔者想要说的是,相对于债权人,夫妻关系更为紧密,为了防止“假离婚”躲避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有其合理性,并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一定的弥补作用,“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案件的多发
离婚案件的多发,一方面是因为社会潜在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则是夫妻双方自身的原因,在大多数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问题占据了主要缘由,因此离婚案件的产生还是由于婚姻经营不善导致的,那么,如果因性格不合起诉离婚可以吗?我们将结合相关知识为你解答。
因性格不合起诉离婚可以吗
可以。
...
·离婚财产判决结果的内容
引起离婚的原因很多,当感情淡了,随随便便一件小事都能成为离婚的导火索。那么针对离婚财产判决结果的内容也是双方离婚后需要去了解的,当然,有的人可以不在乎,但夫妻财产分割也是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同时我们也希望看见这篇文章的人只是偶然路过。
一、离婚财产分割判决法律依据:
...
·离婚诉状范本应该怎么写
离婚诉状范本应该怎么写
原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被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儿...
·离婚起诉状要几份,写起诉状要注意什么
启动离婚诉讼程序的关键,就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必须要提交书面的离婚起诉状。那么这个离婚起诉状要几份呢?如果你对这个问题也不是很了解的话,请阅读由我们整理的下文了解。
一、离婚起诉状要几份
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离婚纠纷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1、起...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多长时间有效?
只要牵扯到了抚养权的的问题,一般夫妻双方都已经离婚了,对于抚养权的相关问题,国家婚姻法有明确的规定,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夫妻双方私下调解,另一种是诉讼上法院庭解,抚养权一般都会判给有能力的一方,那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多长时间有效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离婚财产分割
离...
·新婚姻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
《民法典》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也在做出不断的调整,目的就是满足处理婚姻问题的需要,使得处理婚姻问题的时候更加的公平公正。随着《民法典》的出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适用范围也发生了变化,并且变化也是不小的,具体的...
·哪些情况下不能进行协议离婚
受协议离婚一些优点的吸引,大部分有离婚打算的夫妻往往都是先考虑此种方式,通知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才会说通过诉讼方式来办离婚。但在一些情况下,夫妻可能也是不能进行协议离婚的。那究竟这些情况包括了哪些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哪些情况下不能进行协议离婚
1、一方要求离婚的。...
·财产问题一直是婚姻关系中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
财产问题一直是婚姻关系中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也一直较为复杂。当共同财产牵涉到遗嘱时就更加需要进行准确合理的分析与分配了。那么婚后共同财产能立遗嘱不给对方吗?下面就随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
婚后共同财产能立遗嘱不给对方吗? ?
在遗产分配的问题上法院是遵循...
·离婚小孩的抚养权该谁
离婚小孩的抚养权该谁
离婚后孩子的归属,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
·起诉离婚没证据证明办理离婚应该怎么做?
法院判定夫妻离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连一点感情也没有了,名存实亡,但如果法院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没有感情存在的情况下是否还可以离婚,那么对于起诉离婚没证据证明办理离婚应该怎么做呢,为了解决起诉方的这一疑问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起诉离婚没证据证明办理离婚应该怎么做?
男女...
·法律援助的条件婚姻财产官司适合吗,援助条件有哪些
法律援助的条件婚姻财产官司适合吗,援助条件有哪些?(一)法律援助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规定: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