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遗腹子有权就其抚养人受到的侵害主张抚养费赔偿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这一规定较之民法通则的规定最明显之处就是少了“生前”二字。这一规定可以说是遗腹子抚养费的赔偿依据。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虽然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的孩子尚未出生,但其出生必然有获得抚养的权利;因受害人死亡造成了其子女的抚养费用减少,其子女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抚养费用;因此赔偿义务人应当支付遗腹子抚养费。

  

  2、胎儿享有的民事权利 我国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采用的是出生说,即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关于胎儿享有怎样的民事权利,立法较少,尤其在胎儿的抚养权问题上,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遗腹子女可以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保护胎儿权利的立法精神,即上述法律法规为胎儿规定了“特留份”制度,也就是说,如果胎儿出生成活,这份遗产或抚恤金的所有权归这个孩子。同时,民法理论上还有一个“延伸保护”的原理,为胎儿在将来出生后行使权利提供了预留的合理空间,也体现了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和有损害即有救济的裁判原则。因此,参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要从人性化角度出发,本着为当事人着想,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的原则,有必要对胎儿的“预留权”进行法律保护。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已逐渐成为社会共识。与其他的法定继承人或者被抚养人相比,遗腹子出生后的被抚养利益,更应该受到“特殊保护”。我国已批准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司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上述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中均有体现。

  4、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

  

  案例一:贾某醉酒驾车,在斑马线上将正在过马路的黄某撞死。黄某之妻向法院起诉,称其已怀孕七个多月,主张赔偿费中应包括将出生孩子的抚养费,但保险方和贾某不予认可。

  

  上述案件中,对于腹中胎儿能否获得抚养费赔偿,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侵权案件发生时胎儿还没有出生,没有民事权利,不是法律上的独立民事主体,因此,不能获得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人格权延伸保护理论,胎儿还没有出生之前,其享有一种潜在的民事权利,这种潜在的权利应予以保留,待胎儿出生后再做具体的处理。在诉讼时效内胎儿出生并存活,应当获得赔偿。

  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受害人的妻子已怀孕在身,所以其子女出生后即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其可以依法享有独立的抚养费请求权,在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即其母亲代为行使。

  

  案例二:2007年10月15日,张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从遂宁开往重庆。当晚9时30分左右,货车在铜梁街上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刘星严重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星的意外去世,给已怀有4个月身孕的妻子廖萍造成了很大的打击。交警勘查现场后,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

    今年3月,廖萍产下儿子刘洋。次月,铜梁县检察院向铜梁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刘星的父母、妻子以及才1个月的遗腹子刘洋,要求张某赔偿55万余元,包括遗腹子刘洋的抚养费。

  遗腹子的抚养费问题成了主要的争议点。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遗腹子的扶养费赔偿标准,但《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其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所谓“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应当包括由死者抚养和尚未抚养的子女。因此,法院认为,张某应该对刘某的遗腹子出生后的抚养费予以赔偿。

  

  案例三:  2016年3月2日,舜龙物流公司名下的运输车辆在安徽省淮南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聂某死亡,事故发生时聂某妻子已经怀孕,聂某的遗腹子于2016年9月15日出生。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该公司向聂某亲属赔偿包括遗腹子抚养费在内的各类损失56万元。

          支付赔款后,舜龙物流公司与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因理赔问题发生争议。保险公司认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的遗腹子并未出生,尚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自然人”,而法律规定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仅指受害人死亡时正在抚养的人,遗腹子不应属于此范围。舜龙物流公司自愿赔偿了不合理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舜龙物流公司便诉至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此案事故发生时,死者聂某的妻子已经怀孕,而胎儿被分娩出时为活体,其利益应受保护,认定舜龙物流公司已赔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用为必要费用,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舜龙物流公司保险金共计47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南中院提出上诉,认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以及达成赔偿协议时受害人的遗腹子并未出生,尚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自然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应计算其抚养费,要求减少赔偿11万余元。

          淮南中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但有遗产的类似属性,死亡赔偿金的分配理应类推适用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的分配规则。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总则虽然在本案审结之时尚未正式实施,但立法理念理应得到贯彻。因此,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出发,在死亡赔偿金的认定和分配过程中,应当保护遗腹子的利益。

  

  案例四:2011年10月的一天晚上,小武的父亲谢某在增城市新塘镇107国道汇东国际路段散步,三名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对他进行抢劫,劫财未果,三人用摩托车防盗锁猛击谢某的头部,导致其倒地死亡。三名行凶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事发时,谢某与小武的母亲彭某是男女朋友关系,而女方那时已经怀上小武一个半月。

  2012年6月,广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死者的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要求对方赔偿。同年8月,死者家属与两名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对方一次性赔付若干金额,死者的父母则撤销附带民事诉讼,承诺自己是死者的全部直系亲属,不存在有其他可追究责任的第三人。另一名被告则在同年12月被广州中院判决赔偿28万余元。

  在诉讼过程中,小武于2012年7月出生了,经鉴定,小武与死者的父母存在祖孙关系。后小武的监护人称,小武自出生后一直由母亲抚养,抚养费没有着落,向三名抢劫案凶手追索18年的抚养费近20万元和10万元精神损失费。

  增城法院认为,小武作为死者谢某的亲生儿子,没有参与之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以现在要求赔偿抚养费的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但不支持精神损失费赔偿。因小武于2012年在东莞出生,按照当年度东莞城镇居民标准赔偿,18年总计约18万元。

  

  案例五:2005年8月16日夜,林某驾驶农用车,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时,与对向刚下夜班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吴某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死亡。邵武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作出交通

  事故认定书,认为林某夜间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农用车通行道路,遇自行车交会时,车辆驶向路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时,吴某之妻廖某正怀孕近8个月。事故发生二个月后吴某遗腹子吴明(化名)出生。吴某生前为城镇居民,廖某为农村居民,遗腹子吴明随母亲的户籍落户为农村居民。该案在审理中,吴某父母及廖某、遗腹子吴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中廖某以吴明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遗腹子吴明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抚养费。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吴明户籍登记为农村居民,但其出生前父母居住在城镇生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为非农业收入,且吴明出生、生活均在城镇,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其抚养费,遂作出如上判决。该判决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多赔偿14193元。

  

  案例六:2014年3月31日21时15分,被告谭某超载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沿X359线由贵港往桂平方向行驶,原告戴某的父亲戴某星醉酒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与被告谭某对向行驶,至X359线4KM+900M处,两车临近会车时,双方驾车均未靠右侧车道行驶,导致重型仓栅式货车车头与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戴某星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戴某星与被告谭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法院经审理认为,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是事故双方违章驾驶所致,交警部门据此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符合客观实际,法院予以确认。肇事司机与车主是雇佣关系,故对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原告戴某与车主按5:5比例分担。参照2014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原告与戴某薇、戴某明抚养费共计262106元(15418元/年×11年+15418元/年×5年+15418元/年×2年÷2人),由于法院第一次判决已支持戴某薇、戴某明抚养费208143元,现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已赔付完毕,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限额尚余732687.18元。故尚余53963元应由被告梁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26981.5元,此款应由被告人保财险贵港市分公司在扣除10%的绝对免赔率的基础上赔偿原告24283.35元,被告梁某承担10%的责任即2698.15元。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戴某经济损失24283.35元;被告梁某赔偿原告戴某经济损失2698.15元。

  在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受害人的妻子已有孕在身,虽然胎儿尚在母体的时候并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该能力在胎儿出生后即可具备,即遗腹子出生后可以依法享有独立的抚养费请求权,同时在孩子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该请求权可以由其母亲代为行使。因此,对于遗腹子出生后索要的抚养费,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增加抚养费案件证据都有哪些
      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在夫妻离婚的时候需要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同时也要计算一方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数额。但在离婚之后,随着孩子的长大此时客观情形就有可能发生变化,就需要增加抚养费数额,那一般增加抚养费案件证据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增加抚养费案件证据都有哪些 若...


·在我国离婚的补偿金是何时给
      在我国离婚的补偿金是何时给 这类事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时间给与 具体离婚赔偿金赔多少要具体情况,并结合地区的经济水平具体分析。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3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元—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


·办理离婚需要身份证吗?
      办理离婚需要身份证吗?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


·父母一方重婚后果会怎样
      父母一方重婚后果会怎样?涉嫌重婚的一方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范例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范例是如何规定的? 由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关系到人民百姓的切身利益,现实生活中又有不少官员徇私枉法,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是相关部门审查其职员工作的重要依据,故而国家行政机关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进行了规定。你是否知道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范例是如何规定的? ...


·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要什么证件
       当与国外经济文化交流进一步深入的时候,也出现了很多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的情况。此时,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必须要按照我国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证件材料,那么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要什么证件呢?以下是详细介绍。 一、与外国人结婚需要哪些证件 (一)中国公民须持有: 1、本人户籍...


·彩礼返还的相关问题答疑
          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彩礼返还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


·青岛离婚官司律师费如何收取?
      当下,中国的离婚率越来越高,夫妻感情破裂或家庭矛盾无法调和而走上法庭打离婚官司的屡见不鲜,殊不知离婚不仅是两败俱伤,其实还需要付出成本的,特别是要通过打离婚官司来离婚的其成本更是高得多。目前全国各地律师接手离婚案件的收费不一。那么,青岛离婚官司的律师费如何收取呢? 1、青岛离婚...


·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可以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夫妻离婚后婚前财产可以给对方吗?
      一、夫妻离婚后婚前财产可以给对方吗?婚前财产离婚时给对方是可以的。虽然说婚前的财产,离婚时对方是不可以主动要求分割的。但是婚前财产离婚时主动给对方的,其他人无权干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


·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怎么分割
      所谓无效婚姻,其实也就是指不被法律所保护的婚姻。法院在处理无效婚姻的时候,当事人所认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权益问题,由于本身就是无效的,所以自然不会像正常的婚姻关系那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无效婚姻当中,多部分人员比较关心的问题也是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怎么分割? 一、无效婚姻存续...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