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但是,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同居子女抚养纠纷的法院处理原则 

    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

    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3、在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直接以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为由诉诸法律。  1)以婚姻案件当事人的面目出现,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准许与同居的对方离婚,并解决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

  2)在同居另一方死亡后,以“丈夫”或“妻子”的名义,请求与子女共同继承死者遗产。

  3)同居双方产生矛盾后不愿继续同居关系时,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4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和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确属同居关系,其同居期间取得财产应以共有财产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有关财产的分割没有达成协议,亦未举证证明贡献大小,故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

  5 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支持,所以,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过程中,“青春损失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很多法院甚至会以主张“青春损失费”违反公序良俗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那么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是不禁止的。

  

  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然而,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第三者予以返还”的。

  6、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能达成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同居之前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时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必须登记的不动产,即房屋,除非非登记一方有证据证明登记的财产是双方共同购置或者由非登记方一人购置的情况下,则该房屋只能认定为登记方一人所有。

  7案例一:原告夏某(女)与被告蒋某(男)于2002年6月开始同居生活。期间,购买A、B、C三套房产(均登记在蒋某名下),D、E、F三辆汽车(D、E汽车登记在蒋某名下,F汽车登记在夏某名下)。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以来,原告履行了妻子和母亲的职责,而被告却见异思迁,引起双方关系破裂。原告遂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上述共同财产。被告蒋某辩称双方没有形成同居关系,即使双方之间形成同居关系,原告夏某在分割财产的同时,也要对此期间的债务予以分担。

  

    法院审理认为,夏某提供了大量证据,足以证明夏某、蒋某自2002年5月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添置的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同居时间较长,对财产的取得均有贡献,故对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由双方依法均分为宜。夏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蒋某提出双方同居生活期间为购置房产、汽车及房屋装潢欠下了巨额债务,应由双方分担。夏某对债务的真实性予以否认。法院审理认为,蒋某主张的巨额债务不合实际、有违常情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债务系因购置房产、汽车及房屋装潢所产生,故法院对蒋某要求双方分担上述债务的辩称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一、房产A及汽车E、F由夏某所有,房产B、C及汽车D归蒋某所有。上述房产的抵押贷款由分割后的财产所有人各自归还。二、蒋某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夏某房产价值差价及汽车差价共计人民币721500元。

  

  案例二: 李先生与王女士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自2002年正月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5年5月1日生育共同之子小诚。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同居期间感情较好,虽为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过后均自行和好。后来,王女士认为李先生有家庭暴力行为,要求与李先生解除同居关系,但遭到拒绝,双方仍然共同生活在一起。近期,双方因安装空调的事情发生纠纷,李先生再次殴打王女士,致使王女士多处软组织受伤。王女士对李先生的感情彻底破裂,为解决同居期间子女抚养问题,王女士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先生的同居关系,并要求抚养共同之子小诚。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征询原、被告共同之子小诚的意愿,其表示愿意随王女士生活。王女士表示若共同之子小诚由其抚养,其不要求李先生支付子女抚养费。法院认为,原、被告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是否解除,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被告同居后共同生育之子小诚,虽系非婚生子女,但应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原告现在要求抚养同居期间生育的共同之子小诚,从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教育及遵循子女本人的意愿出发,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属于自行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法院最终判决,原、被告共同之子小诚由原告王女士抚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

  

  案例三:原告王亮诉称:2010年1月4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互认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3月25日双方以夫妻名义一块共同生活,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闹矛盾无法一块生活。2011年4月14日被告趁原告不在家,纠集他人将原告家中生活用品抢劫一空,至今未还。综述: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应依法分割,被告抢走原告的东西应依法返还,望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宋燕辩称:1、我没有抢走原告的财物;2、我没有纠集他人,是在原告父母监督下和公安干警在场的情况下拿走我娘家的陪嫁物。

  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双方诉争的财物,其中联想牌电脑一台、海尔牌洗衣机一台、海尔牌冰箱一台、鞋柜一个,原告能够提供购买发票证明其在同居前购买,应属原告的财产,且城区派出所干警证明被告亦认可搬走了前述物品,故被告应予返还原告。原告其余请求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待以后有新证据原告可另行主张。对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因彩礼按习俗系男女双方父母之间给付的聘礼,应由原告父母向被告父母主张,原告的主体资格不符,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宋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亮联想牌电脑一台、海尔牌冰箱一台、海尔牌洗衣机一台、鞋柜一个。

  

  

  

  

·一、协议中约定不给抚养费是否有效?
      一、协议中约定不给抚养费是否有效? 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父亲与母亲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原告抚养权及抚养费”的约定于法有据,该约定合法有效...


·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方法有哪些?
      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在正常情况下是夫妻共有的,所以财产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只有夫妻双方才有权利。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支配。比如说夫妻成在共同犯罪,或者是贪污受贿的这些钱财,法院是可以执行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方法有哪些? 一、执行...


·结婚登记错误离婚应该怎样办理
      结婚登记错误离婚应该怎样办理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


·分居四年可以离婚吗
      有的夫妻,在双方分居四年后就会问,夫妻分居四年可以离婚吗?其实,在分居离婚当中,时间仅仅是其中一个条件,除此之外,还需要满足其他的条件,那么夫妻才能离婚。接下来,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分居四年可以离婚吗 如果仅仅是夫妻分居四年的话,此时双方协商一致的,则可以协议离婚。但如果是...


·收入高的一方更容易获得抚养权吗
      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都会为争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而大打出手,甚至还有的对簿公堂。那么,是不是收入高的一方更容易获得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呢?究竟符合什么条件更容易获得抚养权?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收入高的一方更容易获得抚养权吗 有证据证明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的一...


·法律中对结婚的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婚姻法》中对男女申请结婚时需要满足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如果申请结婚的男女中有一人不满足,那此时就无法顺利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到底法律中对结婚的条件是怎样规定的呢?详细内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结婚条件的规定,包括了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两个方面。 ...


·离婚案怎么冻结夫妻财产?
      离婚案怎么冻结夫妻财产?1、可以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保全对方名下的财产;2、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会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


·起诉离婚收费标准法院是怎样的
      根据法律中的规定,夫妻中任何一方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需要向法院交纳一定的案件受理费,毕竟此时是通过公权力来解除婚姻关系,因此有收费也是正常的。但是这个起诉离婚收费标准法院是怎样的呢?关于这问题,我们收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起诉离婚收费标准法院 离婚案件每...


·再次起诉离婚的时间需要多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
      再次起诉离婚的时间需要多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 规定告知:“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法律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离婚案件主 要是解除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与一般财产案件不同,不适用一事不二审的原则,...


·分居后离婚财产分割
      生活中存在一些分居以后再离婚的情形,此时在分居期间的财产通常是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居后离婚给财产的分割带来了一些麻烦,但是所有的分割都需要根据法律程序进行。但是需要坚持哪些分居后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您比较关心的,好的原则也是有利于财产顺利分割的。下面我们就为您做了详细介绍。 ...


·夫妻感情破裂
      夫妻感情破裂,生活不下去后,通常会因为财产的分割和孩子抚养权产生分歧而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是需要先缴纳一笔诉讼费给法院的,缴玩诉讼费法院才能够立案受理,很多人关心诉讼费多少,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离婚诉讼费用标准离婚诉讼费是请求离婚诉讼的人要向人民法院缴纳的,是法院向请求离婚诉...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