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但是,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同居子女抚养纠纷的法院处理原则
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
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3、在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直接以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为由诉诸法律。 1)以婚姻案件当事人的面目出现,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准许与同居的对方离婚,并解决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
2)在同居另一方死亡后,以“丈夫”或“妻子”的名义,请求与子女共同继承死者遗产。
3)同居双方产生矛盾后不愿继续同居关系时,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4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和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确属同居关系,其同居期间取得财产应以共有财产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有关财产的分割没有达成协议,亦未举证证明贡献大小,故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
5 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支持,所以,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过程中,“青春损失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很多法院甚至会以主张“青春损失费”违反公序良俗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那么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是不禁止的。
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然而,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第三者予以返还”的。
6、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能达成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同居之前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时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必须登记的不动产,即房屋,除非非登记一方有证据证明登记的财产是双方共同购置或者由非登记方一人购置的情况下,则该房屋只能认定为登记方一人所有。
7案例一:原告夏某(女)与被告蒋某(男)于2002年6月开始同居生活。期间,购买A、B、C三套房产(均登记在蒋某名下),D、E、F三辆汽车(D、E汽车登记在蒋某名下,F汽车登记在夏某名下)。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以来,原告履行了妻子和母亲的职责,而被告却见异思迁,引起双方关系破裂。原告遂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上述共同财产。被告蒋某辩称双方没有形成同居关系,即使双方之间形成同居关系,原告夏某在分割财产的同时,也要对此期间的债务予以分担。
法院审理认为,夏某提供了大量证据,足以证明夏某、蒋某自2002年5月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添置的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同居时间较长,对财产的取得均有贡献,故对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由双方依法均分为宜。夏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蒋某提出双方同居生活期间为购置房产、汽车及房屋装潢欠下了巨额债务,应由双方分担。夏某对债务的真实性予以否认。法院审理认为,蒋某主张的巨额债务不合实际、有违常情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债务系因购置房产、汽车及房屋装潢所产生,故法院对蒋某要求双方分担上述债务的辩称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一、房产A及汽车E、F由夏某所有,房产B、C及汽车D归蒋某所有。上述房产的抵押贷款由分割后的财产所有人各自归还。二、蒋某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夏某房产价值差价及汽车差价共计人民币721500元。
案例二: 李先生与王女士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自2002年正月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5年5月1日生育共同之子小诚。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同居期间感情较好,虽为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过后均自行和好。后来,王女士认为李先生有家庭暴力行为,要求与李先生解除同居关系,但遭到拒绝,双方仍然共同生活在一起。近期,双方因安装空调的事情发生纠纷,李先生再次殴打王女士,致使王女士多处软组织受伤。王女士对李先生的感情彻底破裂,为解决同居期间子女抚养问题,王女士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先生的同居关系,并要求抚养共同之子小诚。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征询原、被告共同之子小诚的意愿,其表示愿意随王女士生活。王女士表示若共同之子小诚由其抚养,其不要求李先生支付子女抚养费。法院认为,原、被告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是否解除,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被告同居后共同生育之子小诚,虽系非婚生子女,但应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原告现在要求抚养同居期间生育的共同之子小诚,从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教育及遵循子女本人的意愿出发,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属于自行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法院最终判决,原、被告共同之子小诚由原告王女士抚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
案例三:原告王亮诉称:2010年1月4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互认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3月25日双方以夫妻名义一块共同生活,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闹矛盾无法一块生活。2011年4月14日被告趁原告不在家,纠集他人将原告家中生活用品抢劫一空,至今未还。综述: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应依法分割,被告抢走原告的东西应依法返还,望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宋燕辩称:1、我没有抢走原告的财物;2、我没有纠集他人,是在原告父母监督下和公安干警在场的情况下拿走我娘家的陪嫁物。
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双方诉争的财物,其中联想牌电脑一台、海尔牌洗衣机一台、海尔牌冰箱一台、鞋柜一个,原告能够提供购买发票证明其在同居前购买,应属原告的财产,且城区派出所干警证明被告亦认可搬走了前述物品,故被告应予返还原告。原告其余请求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待以后有新证据原告可另行主张。对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因彩礼按习俗系男女双方父母之间给付的聘礼,应由原告父母向被告父母主张,原告的主体资格不符,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宋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亮联想牌电脑一台、海尔牌冰箱一台、海尔牌洗衣机一台、鞋柜一个。
·一、山东泰安抚养费标准年是什么?
一、山东泰安抚养费标准年是什么?
山东泰安抚养费标准2018年是: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
·诉讼离婚书范本是什么样的?
夫妻双方感情出现问题后,一方坚持离婚,而对方拒绝的,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了。一方在发起诉讼之前,应该写一份内容完整的离婚诉讼书,并准备好相关证据资料,一并提交给人民法院。那么诉讼离婚书范本是什么样的?下面我们透过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诉讼离婚书
原告:×××,女/男,(...
·衡水离婚官司律师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衡水离婚官司律师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衡水离婚官司律师费收费标准
律师费用没有明确的标准,具体会根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职业素养、经济状况等由双方协商确 定;北京律师收费相对比较高,但律师之间收费差异也不小,有的律师一个离婚案件一审收费二、三千元,有的却能达到一、二万元甚至更多。如果...
·男方起诉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男方起诉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婚姻法》中有关离婚后房屋分配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男方提出离婚财产分配时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规定是怎样的?
在当代这个社会,您都明白的是,婚姻是两个人在法律上产生的一种关系,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并不是十分的了解,我国《婚姻法》中也有一些变化,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2017年的全文内容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
·离婚协议如何办理公证,怎样办理离婚协议公证
有些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为了避免日后反悔,都会选择公证离婚协议书,可是离婚协议书如何公证?在办理公证的时候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离婚协议如何办理公证
再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时,夫妻双方当事人必须本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具体的...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提起离婚精神赔偿的有四种情况。这四种情况包括:
(一)、对方重婚的有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包括:
1、重婚罪的前婚属于合法的婚姻,也就是我国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这时候要分两种情况:领取结婚证的合法婚姻和1994年2月1号之...
·婚内老婆出轨怀孕算重婚吗
婚内老婆出轨怀孕算重婚吗?出轨生子,只要没有以夫妻没有生活就不构成重婚罪。重婚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
·年什么是离婚经济补偿
年什么是离婚经济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就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家庭事务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获得另一方经济补偿的制度。而离婚经济赔偿是在夫妻一方存在过错时,离婚应该给予无过错方民事赔偿的制度。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赔偿的前提条件,明确损害结果...
·三次起诉离婚还不判离婚?
离婚,是夫妻双方处理自己感情的一种方式。之所以离婚,一般都是因为感情不存在了,破裂了,已经难以继续一起生活下去了,才不得已的选择离婚。如果上述的情况属实,那么即使有一方是不同意离婚的,另一方也可以起诉离婚。那么三次起诉离婚还不判离婚吗?
一、判决离婚的依据:
(一)、主要事实...
·重婚罪怎么判
一、重婚罪怎么判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犯重婚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