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可以以乘人之危为由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吗?
1、 童某和褚某2010年达成离婚协议。根据协议,女儿随褚某一起生活,女方童某不用支付抚养费。双方还就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褚某名下,褚某将一半房款支付给童某;所有债务由褚某负责。
离婚后,童某曾多次就房屋分割款项向褚某追讨,但均遭拒绝。
2014年,房贷即将全部付清时,童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分割该套房屋。
褚某认为,童某要求分割该套价值155万元房屋的诉求没有道理,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仅支付了75万元的首付,剩余的购房款在双方离婚后由其一人承担,就算童某要分钱也只能就这75万元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付75万元”仅仅是对涉案房屋的一个说法,双方约定的分割标的应当是该套涉案房屋。褚某提出如果童某要求分割整套房屋,就应当承担房屋的按揭贷款部分。但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所有债务由被告褚某承担,既然双方已经约定债务由褚某负责归还,那么褚某提出的后续按揭由童某分担没有依据。
根据我国法院的有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据此判决,房屋归褚某所有,褚某支付童某房屋一半价款77.5万元。
2、李某与王某长期感情不和,李某多次要求离婚,并主张抚养子女,但王某主张自己抚养子女,分得绝大部分财产后才同意离婚。后来李某父亲身患重病,李某系独子,急需一笔钱为父治疗。王某就与李某商量将夫妻共同名义下的房产归王某所有,且存款130万王某须分得100万后,则同意离婚,并同意子女归李某抚养。李某因急需用钱,又急于离婚,便答应王某的要求。双方于2011年6月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6个月后,李某父亲病逝,李某认为当时自己是在危难之下与王某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遂向法院申请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中,对于李某的诉求能否支持,产生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与王某关于财产的分割的协议确实存在不公平之处,王某在乘李某父亲病危之际,以离婚和子女抚养为筹码,获取绝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迫使李某做出非真实意思的决定,其性质与欺诈、胁迫无异,符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的立法本意。应支持李某的诉求;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与王某的财产分割协议虽然存在不公平之处,但当时李某签订协议时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该情形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应驳回李某的诉求。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可知,双方离婚时就房产问题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在双方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否则,超过一年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二,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所谓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一方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除了这两种情形外,对于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另一方也可以以签订协议时对方乘人之危为由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
4、离婚后的当事人享有反悔和起诉要求变更或撤销当初离婚协议的法定权利。如果的确存在当事人所说的这些情况,法院是应当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的。但实践中当事人的这种诉讼请求往往又很难胜诉。理由是:
一、离婚协议就证明了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不是真实的意思,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任何一方都不会在协议上签字。人民法院首先会推定此协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能够推翻它。
二、原告当事人此时要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举证证明当初在离婚时的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而一般的欺诈和胁迫行为,是不足以推翻原来的协议的。比如,一方经常到另一方单位去吵闹的行为,是不足以成立胁迫的。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会以显失公平为由推翻协议的。
三、即使有法定的可变更或撤销的情形,原告当事人也很难举证。一般来说,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只有当事人双方在场,要求撤销协议的一方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够支持自己的主张。
因此,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过程中,一定要慎重行事,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不可先行签字离婚,再试图在离婚后起诉要求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这条路一般情况下是行不通的。另外,如果对方的确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一定要保留相关的证据。只有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才可起诉要求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
5、离婚协议中涉及的房屋赠与条款能否撤销,这种赠与是否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赋予了赠与人可撤销权,该撤销权具有随意性,不需要任何理由即可撤销赠与。
但关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即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子女财产的内容是夫妻对财产协商处分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合同法是规范一般性合同关系的普通法,而婚姻法则是规范婚姻家庭领域中有关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专门性法律。基于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该优先适用作为一种特别规范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即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能任意撤销。
案例: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女黄某乙。2009年5月6日,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在杭州市西湖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的登记手续。当天,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一份,并在杭州市西湖区民政局留档。该《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因感情不合,经充分协商,自愿协议离婚。协议如下:1、女儿黄某乙归男方抚养,由男方承担全部抚养费。2、女方名下现有的存款、股票、首饰、衣物全部归女方所有。3、女方在男方公司拥有的公司所有的股份和债务全部由男方所有和承担。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承诺的协议内容真实有效,并且有履行以上条款内容的义务,否则愿承担法律责任。此协议一次性生效,今后在婚姻登记处不再更改”。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载明“双方自愿离婚,就财产达成如下补充协议:1、双方在离婚后男方三天内支付给女方壹千万元离婚费用,在三个月内再另行支付壹千万元离婚费用,共计贰千万元。2、女方在离婚后的一天内将所有的字画归还给男方。至此,双方所有财产已分割完毕,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向对方提出要求”。该补充协议由孙某执笔,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没有注明落款日期。2011年3月28日,原告孙某以离婚协议对登记在被告名下数以亿计的共同资产未作分割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协议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事实清楚。《离婚协议书》除了对离婚、子女抚养问题作出约定外,其中第二条、第三条还涉及财产分割。而补充协议从其抬头“双方自愿离婚,就财产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及其内容看,是在《离婚协议书》有关财产分割约定基础上,就财产分割问题作出的补充约定。
上述两份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应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依法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至于原告在庭审中提出撤销或变更上述协议的请求,本院认为,首先,此请求的前提应该是原告承认上述协议已经约定分割了双方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而这显然与原告在本案起诉时要求分割协议离婚时未作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请求相矛盾。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应在一年内提出。原告主张补充协议签订于2010年5月9日,其提起诉讼是在2011年3月28日,故未超过一年法定期间。但原告提交的补充协议中落款时间“2010年5月9日”系原告事后添加,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补充协议系于该日签订,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签订时间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从补充协议“女方在离婚后的一天内将所有的字画归还给男方”的约定、补充协议的性质以及与《离婚协议书》的关联性看,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应系《离婚协议书》签订当天,即2009年5月6日。因此,被告提出的原告行使撤销或变更权已超过一年法定期间的主张成立。此外,《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承诺的协议内容真实有效,并且有履行以上条款内容的义务,否则愿承担法律责任”,补充协议则系原告亲笔书写,故上述协议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而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订立上述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据此,即使未超过上述法定期间,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要求撤销或变更上述协议的请求亦不能成立。
·离婚纠纷中女方为何要争抚养权?
女子怀胎十月,子女对母亲来说非常重要。很多离婚纠纷中对子女的抚养权争夺是重要的一部分,或者协议或者进行诉讼。很多人不知道子女的抚养归属男方好还是女方好。那么,离婚纠纷中女方为何要争抚养权?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为您解答疑惑。
一、女方要争抚养权的原因
1、母...
·胁迫婚姻怎么提取证据
一、胁迫婚姻怎么提取证据?我国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任何受胁迫的婚姻都是可撤销的。一方受胁迫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后,可以通过提交如下的证据来撤销婚姻关系:1、身份证据(1)当事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2)结婚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婚姻关系成立的证据。2、时间证据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
·与离婚案件合并审理的子女抚养之诉中
与离婚案件合并审理的子女抚养之诉中,被抚养子女是同一诉讼程序的当事人。
(一)被抚养子女是依法享有抚育费的权利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
·离婚哪种叫隐瞒财产的行为
离婚哪种叫隐瞒财产的行为?1、擅自转让的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前后,一方偷偷的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给卖掉了。这种情况的处理应视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是对于一方擅自转让房产遵循—保护不动产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原则。发生这种情况一般是房产证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或一方又出具了假的共有权人同意转让...
·军人离婚孩子抚养费如何确定?
军人离婚孩子抚养费如何确定?
子女抚养费的多少及各方承担的份额,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必要的抚养费也是子女生存、接受必要教育的基本保障。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分两种情况:1、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
·分居满两年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便可以离婚,不管通过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必须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很多分居的夫妻心中就产生了疑问:分居期间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吗?分居满两年离婚财产怎么分配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分居期间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夫妻感情不...
·夫妻单方处分共同财产有什么后果
在夫妻感情已走到尽头,除了精神上痛苦,纠缠不清的还有财产该如何分割的问题,往往一方当事人会通过各种方式转移或隐藏匿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对于这种单方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就会产生相应的不利后果。那到底夫妻单方处分共同财产有什么后果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夫妻单方处分共同...
·离婚诉讼允许缺席判决吗
诉讼过程中,要是被告不出庭的话,通常法官是会做出缺席判决的,当然前提是被告不出庭对案件的调查不会造成影响。那要是离婚案件,离婚诉讼允许缺席判决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离婚诉讼允许缺席判决吗一般的民事诉讼可以全权委托代理人或者代理律师来处理自己的案件,...
·要求离婚经济补偿的条件
1、离婚经济补偿的条件: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实行婚姻财产分割制度,即夫妻双方约定在婚姻关系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夫妻双方实行的共同财产制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度,那么承担家事比较多的一方一样无法向另一方申请离婚经济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时间只限于离...
·签了离婚协议能反悔吗?
1、如果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后,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而是由其中一方起诉离婚,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
·1、夫妻双方在离婚时
1、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就财产、孩子还有是否离婚有异议的话,我们就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如果不涉及到夫妻双方中的其中一方对是否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孩子抚养权等问题,或者夫妻双方对于这些问题都能在私下自行协商好并对双方进行协商的结果没有异议的,那么一般都会通过私下协商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