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考试罪的立案标准
1、代替考试罪的定性量刑
在定性方面,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代替考试罪的定性要注意三点:一是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二是本罪所指的考试目前未予具体列明,但必须是依据法律设立的国家考试,依据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不在此罪范围之内;三是本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双方行为人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在量刑方面,根据刑法打击预防犯罪的目的,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到本罪行为人多为在校学生,且替考者主要以获取物质利益为目的,代替考试罪的量刑较轻。
2、代替考试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项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款所规定为替考行为,即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那么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究竟有哪些?
目前刑法未予列明具体包含哪些考试,最高人民法院也尚未出台司法解释予以说明。但据统计,“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有十几种,包括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而英语四六级等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不在“替考罪”的范围。
3、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代替考试罪的客观表现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俗称“代考”“替考”“枪手”等。
所谓代替,是指一个人代替一个人,与替代的意思相近。这里的代替包括二层含义:一是自己代替他人,二是让他人代替自己。
所谓考试,是指考试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即由法律规定的,国家组织的国家教育考试,人事、司法、医疗等职业资格考试等活动。
究竟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目前没有明确的范围,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或划分。本罪手犯罪动机多种多样,但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认定。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是实施了“代考”或“替考”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5、代替考试罪案例分析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严重破坏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损害其他考生公平竞争权的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
(1)案情
被告人杨某芳在网上搜索到一个培训中介机构,并与一名自称“李老师”的人达成约定,由“李老师”代替其参加xxxx 年某某省公务员招录考试,条件是杨某芳先付2000元定金,笔试入围后再付2.5万元以及入职后再支付一年工资同等金额。杨某芳向“李老师”提供了个人报考信息和照片,由“李老师”通过某某省人事考试网填报了某某市雨城区乡镇人民政府的“综合管理人员”职位。
被告人张某某经大学同学游兰芝(另案处理)介绍后同意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代替他人参加公务员考试。xxxx年x月x日,张某某收取了游兰芝通过微信转账的2000元现金后,在欧阳尹(在逃)的带领下,从湖南赶到某某。次日,持杨某芳“二代身份证”和“准考证”在某某市雨城区“某某七中”考场,代替杨某芳完成了某某省“xxxx年上半年全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的考试。后该犯罪行为因前述培训中介机构其他人员的揭发被某某市雨城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被告人杨某芳、张某某先后于xxxx年x月xx日、xx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律师评析
代考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考试制度,破坏公平公正的社会竞争机制,侵害广大考生的正当利益,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引发各界对代考行为应否入刑的思考。刑法修正案(九)顺应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三个罪名,填补了立法空白,对代考行为形成一定的打击和震慑效果。
a.代替考试的社会危害性
代考行为滋长的舞弊现象使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形同虚设,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代考行为破坏国家考试管理秩序,动摇了社会诚信道德基础,严重损害了国家考试制度公信力;代考行为是对国家培养和选拔人才公正机制的挑战,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使考试作为评判考生专业素质的功能遭受破坏性影响和扭曲,严重影响社会人才评价、选报机制的正常运行;代考行为不但阻碍自身发展,侵害他人参与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还会毒化风气,破坏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因此,对代替考试行为苛以刑罚,有助于消除弊病,防止引发社会诚信危机。
b.代替考试罪的定性量刑
定性方面,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代替考试罪的定性要注意三点:一是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二是本罪所指的考试目前未予具体列明,但必须是依据法律设立的国家考试,依据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不在此罪范围之内;三是本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双方行为人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量刑方面,根据刑法打击预防犯罪的目的,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到本罪行为人多为在校学生,且替考者主要以获取物质利益为目的,代替考试罪的量刑较轻。本案被告人张某某、杨某芳的替考行为严重违反了刑法规定,但鉴于二人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均适用了缓刑,量刑恰当。
(3)裁判
某某省某某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芳在国家考试中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被告人张某某在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考试,其行为均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第一款和第四款,构成代替考试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某某、杨某芳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二、被告人杨某芳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张某某、杨某芳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缴纳。
被告人张某某、杨某芳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杨某芳的行为均构成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代替考试罪。对辩护人所提“其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和理由,与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影响不相适应,故不予采纳。鉴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但遗漏了追缴违法所得,应予纠正。依法判决:一、维持某某省某某市雨城区人民法院(XXXX)川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追缴上诉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2000元。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无罪辩护
开庭前,我们认真、仔细地研究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同时咨询了一些法律理论、实务界专家学者,更加明确地认识到起诉书指控作为工人的被告人钱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缺乏事实根据,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因此,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钱某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标准
1、量刑标准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
·强奸罪的立案标准
一、强奸罪的立案标准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
·伪证罪的立案标准
1、伪证罪的立案标准
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意图陷害他人或为他人隐匿罪证,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或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严重经济犯罪分子...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一、非法拘禁罪就是非法拘押或者禁止别人的出行控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我国非法拘禁有着明确的规定,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如下
《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
·强奸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强奸罪的定义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二、强...
·逃税罪的立案标准
1、逃税罪立案标准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 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所谓“应...
·非法经营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缓刑辩护
1、《起诉书》指控某某某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 《起诉书》指控某某某销售的药品的种类、名称、数量、来源和是否是处方药,某某某本人都已记不清清楚,只是大致记得一些品种。某物流公司的也没有相应记录,更没有买方的相关材料来证明。而能够通过其他证据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盗窃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近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以下简称《9...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合同诈骗罪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