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刑法的基本规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tjlytel}}>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号
第七十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11年1月4日法释[2010]18号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9次会议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8号 2003年5月15日施行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节录)
(1993年12月1日)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节录)
(1995年2月1日)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节录)
(2000年12月28日)
第三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8、认定虚假广告罪应注意划清的几种界限:
虚假广告罪与非罪的界限
(1)由于行为人的原因而导致失真的商业广告的宣传不构成犯罪,失真广告包括:广告主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过分自信而造成夸大事实的商业广告;由于广告主与消费者对同一商品或服务由于理解不同而产生的事实差异;由于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理解不同而导致的广告失实;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因缺乏商品知识而造成的不真实广告;由于低水平的商业广告制作技术而造成的广告失实等。上述情形,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客观上做了不真实的广告宣传,但不具有故意欺骗的主观意图,不能以本罪论处。
(2)虚假广告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依照我国《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大部分虚假广告行为属于民事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包括以下情形:多次作虚假食品广告和人用药品广告的;作虚假广告屡次受到有关部门处罚又作虚假广告的;因虚假广告导致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因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的。
虚假广告罪与他罪的界限
(1)对于行为人既是商品厂家、销售单位又是广告经营、发布者的,如果行为人制作、传播虚假广告向消费者推销劣质、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致使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中毒身亡等重大事故的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按重罪吸收轻罪原则,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相应犯罪定罪处罚。对于在主体上不属于生产、销售厂家的其他行为人的虚假广告行为仍以虚假广告罪论处,上述情形为从重处罚情节。
(2)行为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专利管理法规和广告管理法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专利有效期内,假冒他人已被授予的专利,同时对该商品或者专利产品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已分别构成假冒商标罪、假冒专利罪、虚假广告罪,应予以数罪并罚。
虚假广告及其典型情形
修订后的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对虚假广告的含义及表现性情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虚假广告的具体表现情形有:第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第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第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第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第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二、新广告法关于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规定
由于虚假广告传递的是与事实不相符合的信息,一旦社会公众接受了这一信息,就会给消费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严重的还可能会造成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发布虚假广告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修订后的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知,虚假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对违反行政法律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方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一、立案标准
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之拐卖妇女罪、强奸罪数罪并罚
1、案情陈述:李某以五千元的价格收买一外地“女子”为妻,当晚在被害人极力反抗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欲行强奸,后发现被害人为“两性人”而未能得逞。为挽回“损失”,李某将被害人带到外省谎称其为自己妹妹并以同样的...
·伪造货币罪的量刑标准
1、对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的量刑
对伪造货币罪的处罚,刑法规定了两个档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档是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种刑罚应符合下面条件之一:
(1)“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量刑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2克以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4克以下...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所谓“应...
·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
1、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
·虚假广告罪的辩护词
1、虚假广告罪的无罪辩护
(1)本案被告人xx不是广告主,没有积极实施虚假广告行为,不符合犯罪主体构成要件。
被告人xx不是这起虚假广告案件中的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在公司的职务是挂名的,并未实际参与经营,其是在xx年xx月上学毕业后回家(涉案公司住址在被告人xx家中)即虚...
·聚餐喝酒后,在小区里挪车算酒驾吗?
法院认为,驾驶员为了挪车需要在停车场、居民小区等场所短暂驾驶车辆,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向社会开放通行的小区、单位内部道路、公共停车场、地下车库等均属...
·遗弃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遗弃罪的定义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2、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
·妨害公务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