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的规定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的规定有哪些?为了合理集约的利用国土资源,推进城镇化发展,促进城市经济飞速稳定发展,完善城市和农村建设,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国家将一部分国有土地以出租、转让的方式承包给个人,鼓励他们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创造经济效益。那么,当承包的个人出现人身安全意外时,其亲属有权继承土地使用权吗?下面我们来给您介绍一下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的规定。一、国用土地使用权继承的规定下列财产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1、承包经营权,但是收益可以继承。2、与人身有关和专属性的财产权。3、国有资源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 而国务院1990年5.19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8条:依照本条例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手续的过程中如果法律和法规发行冲突,法律优先法规,上位法优先下位法。 司法实践中就是运用这个原则执行的,这在《立法法》中有明确规定。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所需要的手续在这里提醒您,只要不是通过法院确定的继承人和继承份额,都需要办理继承公证。需要准备以下资料:一是当事人应当提供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因为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死亡在法律上又分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因此当事人申请登记,必须提供继承开始的证明即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一般来说,实践中,当事人正常生理死亡的应当提供医院的证明;非正常生理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被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二是当事人应当提供其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享有继承权以及继承份额的证明。继承一般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有遗嘱的要先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法定继承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申请人要提供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以及继承份额的证明。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的,申请人应当合法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实践中由于继承的问题十分复杂,法律专业性特别强,为了查清事实,土地登记机构可以(但不能强制)要求当事人提供经过公证的证明材料。三是当事人应当提供被继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证书。如果土地没有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继承人还需要提供土地权利原确属于被继承人的证明材料,土地登记机构经过审查无误的可以直接为继承人办理初始登记。四是如果有房屋等地上建筑物的,当事人一般应当提供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已经办理变更的证明。因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当事人继承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之后,应当先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再办理土地的变更登记。五是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内容保持不变。被继承的土地只是因发生继承这个自然事实导致权利人发生变化,但土地的权利状况和自然状况均不发生任何变化,因此当事人通过继承取得的土地权利的性质、类型以及用途等应当与被继承前的完全一致,如果土地权利存在期限,那么期限也应为被继承人使用剩余的期限。实践中,有的同志对划拨土地继承是否应当补办出让手续,是否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存在疑问,笔者认为应当直接登记为划拨,不须改变土地的划拨性质,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补办手续补交费用。当然当事人自愿申请转为出让的除外。如果土地使用证已经丢失怎么办呢?那就去土地管理部门补办或者由其提供核对无误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说明你的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性质期限出让金缴纳情况等就可以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证明。和办理相关证明所需要的手续介绍,如果在办理过程中,法律和法规发生冲突,法律优先法规,上位法优先下位法。司法实践中就是运用这个原则执行的,这在立法法中有明确规定。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由谁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由谁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可以依据合法的方法获得土地的使用权,继而由其自主决定是否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我国的土地使用是有时间限制的,对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广泛存在缩水的情况,也即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更快,此时,应该怎么办呢?
一、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划拨有什么区别?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划拨有什么区别?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划拨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
划拨土地是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无偿取得的,一般不设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但却有一定的限定条件,比如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出让土地是国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
·近几年来,房地产发展非常迅猛,房地产市场也是异常的火爆,买房
近几年来,房地产发展非常迅猛,房地产市场也是异常的火爆,买房子的人似乎从来都不缺,房价也一直居高不下。所以很多人都有体验过买房子的感觉了,如果还没有的话,那我们来告诉你具体的内容吧,那买房子最后流程和全部流程是怎样的呢?跟着我们一起来了解下面的内容吧。
1、选房:选房就是要选地...
·政府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涉税吗
政府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涉税吗
在我国,土地是可以出租给他人使用的,但无疑都是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都要缴纳土地使用税,但是其实除了出租给他人,土地还有另外一种划拨土地的使用方式,那么要是政府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涉税吗?下面我们就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内容。
一、政府无偿划拨土地...
·合同诉讼管辖地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合同诉讼管辖地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合同诉讼管辖地是直接影响着合同纠纷的处理机构的选择。但是在实践中,许多人对于管辖地的选择往往不是很清楚。这导致人们总会先去一家法院尝试起诉,如果不行在法院的指导下再去寻找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这不仅浪费了自己的时间也加剧了法院的工作。所以明确合同诉...
·最新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
·一、重婚罪在户藉地报警吗?
一、重婚罪在户藉地报警吗?如果是告女方,就应当在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
·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中兰州市城关区是怎样的?
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中兰州市城关区是怎样的?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各地城镇化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快速发展的要求,许多地区都进行了片区规划建设的升级改造,作为我国大西北地区的甘肃省,这几年也有意识地加大了建设开发力度,围绕产业升级、合理规划设计、盘活土地资源,为了做好土地征...
·福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福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都知道我国是一个土地公有制的国家,但是我们所拥有的土地任由土地的使用权,很多时候会遇到进行城乡建设、公共设施建设但情况,就会将自己的土地征用,给土地所有者带来一定的损失,用征地补偿来弥补造成的损失,那福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土地征收...
·房地产市场对于国家的限购政策肯定是持保留意见的,受到此政策的
房地产市场对于国家的限购政策肯定是持保留意见的,受到此政策的影响,我国很多的一线城市、像上海、北京、深圳等这些,对于公民二套房的首付比例都进行的上调,在首付比例上调的同时银行贷款却下降,这样一来的话,想要在上海购买二套房的话,首先就要知道我国上海第二套房首付几成?
一、我国上海第...
·土地使用权怎么样过户?
土地使用权怎么样过户?
?土地使用权怎么样过户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指在初始土地登记之后,单位、集体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发生权属转移或用途改变而办理的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1、申请
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