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山东溜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审判依据有哪些?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我们的刑法中是有明确的认定的标准的,而且对于最近的山东溜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我们在审判的过程中主要也是依据最新的刑法中的规定来进行审批的。那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条款和内容都是有哪些呢?
  
   一、山东溜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审判的法律依据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认定标准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修正案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作出界定。有人认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密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笔者认为,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个人社会活动空间的拓展,个人信息的内容会更加丰富,采用列举式的方法显然无法穷尽。从内涵上看,公民个人信息指反映公民个人生理及身份特征、社会生活经历及家庭、财务状况,也包括公民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取得、采用的个人识别代码。从外延上看,具有以下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认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是该罪构成中的客观方面要素。何为“非法获取”?法条采用了枚举加兜底的方式表述。“窃取”的特征在于利用权利人不知,秘密占为己有;“其他方法”法律无法穷尽,但应当与窃取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适用同一刑法评价标准。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一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二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三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3、情节严重的认定
  依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刑法中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主要是对于私自拆开别人的物品以及出售别人的信息等进行了介绍,对于山东溜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来说,我们也是依据这些规定来进行认定的,所以,我们在发现自己的信息泄漏之后,是可以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带凶器没伤人算故意伤害罪吗?
      带凶器没伤人算故意伤害罪吗?不算;如果没有伤人,就不构成犯罪;故意伤害罪,是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故意伤害自己身体健康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自伤行为损害了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其他刑...


·刑事案件申诉被驳回后还可以申诉吗
      在众多案件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刑事案件申诉被驳回的情况,那么刑事案件申诉被驳回后还可以申诉吗?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什么实刑事案件申诉,然后才能判断被驳回之后是否还能再次申诉。接下来,将会为你提供最专业的解答。 一、刑事案件申诉的概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


·肇事逃逸但不构成犯罪扣几分?
      肇事逃逸但不构成犯罪扣几分? 一、肇事逃逸但不构成犯罪扣几分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


·如何构成入室盗窃罪 入室盗窃未遂怎么判
      对于入室盗窃的行为,其实在我国并不会单独的构成什么入室盗窃罪,这仅仅实属于盗窃罪当中的一种具体犯罪手段,当然,结合法律中的规定,在进行了入室盗窃的情况下,其实可以直接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然后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过此时如何构成入室盗窃罪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如何构...


·犯罪嫌疑人网络诈骗2万判刑多久
      犯罪嫌疑人网络诈骗2万判刑多久犯罪嫌疑人网络诈骗2万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得由法院判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受贿罪积极退赃的量刑规定是什么?
      一、受贿罪积极退赃的量刑规定是什么?受贿罪积极退赃的量刑规定是按照从宽处理的原则来进行一个处罚,因为实际上受贿罪的这样的一种行为是存在着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的,其中就包括积极退赃的这样一种行为,而我们国家实际上积极退赃,它的认定也是非常明确的。(一)发现暗中送的或者家属代为收受财物...


·缓刑是什么意思是不用坐牢吗?依据是什么?
      缓刑就是将应当执行的有期徒刑暂缓执行。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来说,在规定的缓刑期期间没有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的,缓刑期间过后不再执行原判的有期徒刑。例如判1年缓刑1年,就是判决后,在监外缓刑一年,一年后,如果没有发生新的危害则不用坐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


·一、醉驾入刑 重在执行 《刑法》,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
      一、醉驾入刑 重在执行 《刑法》,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二、醉驾将以危险驾驶罪量刑 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将以危险驾驶罪入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


·什么叫缓刑,缓刑如何执行
      关于缓刑,相信您都不会感到太陌生。一般法官在对被告人量刑处罚的时候,就有可能同时宣告缓刑。而在之后服刑的过程中是不能再作出缓刑的。那在法律上面,究竟什么叫缓刑呢?而要想适用缓刑又该满足怎样的条件。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什么叫缓刑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来判决的...


·刑事中的自诉案件包括哪几种
      刑事中的自诉案件包括哪几种 一、自诉案件包括哪几种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


·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吗
      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吗?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根据刑法分则之规定,以下案件告诉才处理。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