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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违反合同忽然补救

    主要有三种情况:

  
      1、不交货

  
      交货是卖方的一项最基本的义务,对卖方违反买卖同规定拒绝交货,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当卖方拒绝交货时,买方可采取实行履行救济方法,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同时买方也可采取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赠偿的救济方法。

  
      英美法系国家则强调:一切合同义务都当事人所作为的许诺,即使做出许诺的一方没有过失,也构成违约,同样应承担违约责任。

  
      《公约》规定:在卖方拒不交货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三种救济主法:

  
      (1)要求对方履行交货义务;

  
      (2)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合同;

  
      (3)请求损害赔偿。

  
      2、延迟交货

  
      《公约》在延迟问题上的处理方式, 参照《德国民法典》的做法,在第49条规定,只有当卖方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可以撤销合同。《公约》还规定,无论买方采取保种救济方法,都不妨碍买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即使买方已经以卖方迟延交货为理由撤销其合同。

  
      3、货物与合同不符

  
      当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在品质、规格、数量或包装等方面与合同约定不相符时,买方应采取哪些补救方法,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公约》规定,即买方应在发现或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情形的性质,否则即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可采取以下几种救济方法:

  
      (1)要求交付替代物;

  
      (2)要求对不符合同的货物进行修补;

  
      (3)在宽限期内履行;

  
      (4)要求减低价格;

  
      (5)交货部分合格的情况下,不能全部解除(如果是机械配件可以)。

  
      (6)撤销合同(解除合同);

  
      (7)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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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是指出卖方交付标的物、买受方提取标的物的具体地点,该约定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合同法》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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