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最新条文是怎样规定的

离婚案件里面所涉及的阿绿关系是很多的,最常见的就是财产的分割,我国相关法律也进行乐规定,那么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最新条文是怎样的呢?我们来了解下。
  
  一、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我国相关法律中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最新条文还是比较多的,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在期间所产生的收益,一般情况下共同财产应当均分,但是如果两人有协议的话就按照协议进行;如果双方存在有价证券,那么在协商不成时,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比例来进行分配。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是怎么样的?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是怎么样的?涉外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是根据中国法律,关于涉外离婚的抚养权问题,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


·买卖婚姻与包办婚姻的区别联系是什么?
      买卖婚姻与包办婚姻的区别联系是什么?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 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的目的,包办婚姻则此无此特征。 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二、相关法律知识:...


·法定离婚财产的分割是怎样的
      夫妻离婚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一般离婚无法就财产的分割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官作出判决。那此时法定离婚财产的分割是怎样的呢?要是你不太清楚的话,可以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法定离婚财产的分割是怎样的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财产分割的...


·男性法定结婚年龄2023
      男性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岁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我国《民法典》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


·未婚生子女方抚养公证如何办理?
      未婚生子女方抚养公证如何办理?抚养权是父母一方所拥有的权利,在离婚后,只有一方可以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需要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对于未婚生子女来说,抚养孩子依然是父母双方的义务,有时,为了防止另一方干涉自己抚养孩子,会去办理公证抚养。你是否知道未婚生子女方抚养公证该如何办理? ...


·廊坊离婚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如果有孩子,那么必然就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的问题。其实在我国各地,孩子在成长的过程当中,到底需要多少的抚养费可能每个地方,具体到每个孩子身上都是不一样的。各地的消费水平有差异,而且家庭收入状况也不一样。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廊坊离婚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一、...


·尚未办理离婚可以要求分割夫妻财产吗
      我们发现很多时候夫妻都是在离婚的情况下,才会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而此时也仅仅只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分割,若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话,那在离婚的时候也是不可以进行分割的。那要是夫妻尚未办理离婚,此时可以要求分割夫妻财产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尚未办理离婚可以要求分割夫妻财...


·在我国抑郁症适合抚养小孩吗
      抑郁症俨然已经成为现在比较多发的一种“潮流病”,因为抑郁症的患者大多不喜欢主动和其他人交流,并且多数的抑郁症患者从表面上根本看不出来,但是如果长期和抑郁症患者的人接触的话就会发现,患有抑郁症的人,其实有的时候情绪是非常不稳定的。那么,在我国抑郁症适合抚养小孩吗? 一、在我国抑郁症...


·婚外生子男方要坐牢吗?
      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这也就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要彼此忠诚。但实践中会出现男方已有配偶,却与第三者生育子女的情形。男方的这种行为首先就违背了婚姻忠诚的原则,那婚外生子男方要坐牢吗?我们将通过以下内容为您详细说明 。一、婚外生子男方要坐牢吗?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


·如何判断婚姻是否受胁迫
      婚姻需要建立在当事男女自愿、平等的基础之上,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而实践中,有这样一种婚姻是受胁迫而缔结的。那么我们该如何判断婚姻是否受胁迫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如何判断婚姻是否受胁迫 判断婚姻是否受胁迫的标准是: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这种行...


·一、起诉离婚孩子两年内抚养费是如何计算的?
      一、起诉离婚孩子两年内抚养费是如何计算的?我国《婚姻法》原则性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抚养费。抚养费负担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进一步阐明了抚养费的具体内容为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同时该司法解...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