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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在法律上,可以把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的行为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为人明知银行系统发生故障而取款的行为(以下称先前取款行为);第二部分是行为人得到额外款项之后不退还的行为(以下称事后占有行为)。 恶意取款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应当对这两部分分别考察。

   首先,先前取款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如果认为先前取款行为构成侵占罪,其逻辑前提应当是:在取款之前行为人所取的额外款项已经处于行为人的占有、支配之下。只有这样,行为人的取款行为才属于“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这样,判断先前取款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的关键是确定行为人恶意提取的款项在取款行为发生之前是否属于行为人占有?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行为人就构成侵占罪;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行为人就不构成侵占罪,而构成其他的罪。

   第一种情形中涉及的问题是,银行基于过错输入行为人信用卡内的金额是否属于持卡人占有。关于储户在银行存钱后,存折或银行卡内记载的款项属于谁占有,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有不同的意见。日本刑法理论通说和判例认为,“存款人对于与存款相当的(存放在银行的)金钱具有占有权利”。 对于信用卡或借记卡内记载的真实金额的占有支配究竟归谁或许可以争论,但是无论如何不能认为银行基于错误而输入的额外金额归持卡人占有。理由是:(一)信用卡作为一种金融凭证,其本质上是持卡人在银行存储一定现金或者与银行订立一定信贷契约(对透支功能而言)的权利证明,持卡人依此证明通过银行服务系统办理支付、取款或转账业务,实现对其卡内资金的处分、使用。这些处分行为的实施应当以权利的真实性为前提,否则其操作就没有合法的根据。银行按照持卡人的指令提供支付服务时,要对持卡人权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一旦发生错误,银行有权拒绝支付。如果认为凡是落人卡内的金额都属于持卡人支配,则意味着即便银行发现将卡里多输了钱,对多输入的部分银行也必须按照持卡人的指令无条件地先行支付或办理取款,而其损失只能事后向持卡人追偿,这显然与实际不符。(二)在银行存款不同于在银行租用特定的器皿或空间,自己将贵重财物放入其中并掌握开启的钥匙。在后者的情形里,行为人对特定的空间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如果因为系统故障导致他人的财物进入了行为人租用的空间,则可以认为行为人对财物取得了占有、支配权。然而,货币属于种类物而不是特定物,不同储户的钱一旦进入银行的账户就归银行统一保管,不能再分你我,逻辑上具体的储户不可能对其中的某一部分实施独立的占有、支配。因此,由于银行错误而多输入信用卡的钱在被非法支取或转账出去之前属于银行占有,不属于持卡人占有。第二种情形中涉及的问题是行为人提取的“卡外资金”是否属于行为人占有。如果确认银行多输入信用卡的钱都不属于持卡人占有,那么,银行并没有输入信用卡的“卡外资金”在被恶意支取之前就更不能说是归行为人占有了。可见,在上述两种情形中,行为人的先前取款行为都不属于非法占有自己支配、控制之下的他人(银行)财物,因此,不能以侵占罪定罪。

  

  其次,事后占有行为不能以侵占罪定罪。独立地看,行为人恶意取款之后已经事实地占有了款项,行为人如果不退还,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特征。这时,对事后占有行为是否独立定罪,或者说对整个恶意取款行为是否在处断上以侵占罪处罚,取决于其先前的取款行为是否构成更为严重的侵犯财产犯罪。如果先前取款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应当对事后占有行为单独定侵占罪;如果取款行为构成了盗窃、诈骗等更为严重的占有转移类型的侵犯财产犯罪,就不能对事后占有行为独立定罪处罚。如后文所述,笔者认为,在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的案件中,行为人的先前取款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所以对其后占有款项的行为不应再定独立的侵占罪,更不能对整个案件以侵占罪处断。

·什么是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一般分为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未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量刑指导规则
      

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损失可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其他规定有: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第...


·对于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能不能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
      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所谓案件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案件的特殊性,如涉及到政治、外交等因素。对于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即使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是对减轻处罚的...


·什么是量刑种类?
      

刑法 规定的刑种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之后,只有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才足以证明其悔罪服法,为司法机关追诉其所犯罪行提供客观根据,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因此,主动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成立的工基本条件。把握自首成立的这一条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


·酒后犯罪能否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说明:一、醉酒的人犯罪也是犯罪;二、对醉酒犯罪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免除处罚;三、醉酒犯罪人与非醉酒犯罪人所应负的刑事责任是同等的。从实际情况看来,醉酒犯罪人主观上并不一定是出于故意,而多是在自己的...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


·江苏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18)
      根据江苏最新会议纪要等地方标准文件,及近三年(2015-2017)最新出台司法解释标准整理,共80余个罪名,文件依据已标注并附后,内容仅供参考。

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含单位)(刑法第175条之一)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公通字[200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抢劫、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1998年7月16日         苏高法发[1998]14号
各市县(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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