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一些在农村拥有宅基地的农户想将宅基地上房屋出售,但出售宅基地存在着一些限制性条件。若不了解那些限制性条件,就会造成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了让您对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了解,我们为您整理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04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该通知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会议纪要,要求各院在审判中参照执行。
  
  一、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宅基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2、此类合同购买主体必须是本村村民,除此以外合同无效。1999年5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1年8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严格禁止村民或集体组织以任何名义向本村以外的公民转让、买卖宅基地,擅自转让、买卖的土地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依法处理。”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如果非本村村民获得该房屋,应主体资格的变动,就会改变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因而不具有可交易性。
  
  3、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
  
  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宅基地上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现实生活中,房产管理部门要么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要么依据有关法律规章不予办理,导致农村房屋无法办理过户。
  
  4、未经村委会同意和政府审批而无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必须经合法批准……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主,房屋买卖、赠与等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
  
  ?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农村宅基地能否向城镇居民转让的问题,目前国家是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即禁止转让,没有特例。现在的司法实践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一概认定无效,双方如果存在争议,起诉到法院,法院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来处理这类纠纷,购买人将房屋交还,出卖人返还房款。2004年,北京市高院专门下发了一个文件,即买卖农村宅基地一律认定无效。制定这样政策或法律规定的出发点是国家保护农民的利益及赖以生存的耕地。具体的理由如下:第一,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无权把宅基地使用权转出集体之外;第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一般不是为了满足基本的居住要求,将导致农村土地的浪费;第三,住房和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最后保障,如果允许转让,一旦农民进城打工无法在城市立足,就会造成农民流离失所,带来社会问题。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也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你们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法律不予保护。
  
  二、农村房屋买卖应注意哪些必要程序?
  
  1、房屋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5、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三,村民能否出卖其宅基地上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上述规定来看,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对售房主体却有限制。
  
  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
  
  1、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又分三种具体情况: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是已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但尚没有分到宅基地。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对上列第二种情况,村民如再申请第二处宅基地时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也不应得到批准。至于第三种情况,则可依法申请建房用地。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的条件。据此对照上列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已不能再申请建房,故无法购买村民房屋;第二种情况能不能购买村民房屋,则取决于其所占用的宅基地是否超标;第三种情况应属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故可以购买村民房屋。
  
  2、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会出现两种情况:
  
  (1)城镇居民。根据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1999年《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的通知》也强调:禁止农民将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因此,城镇居民不是农村房屋买卖合法的购买方。
  
  (2)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使用该组织的宅基地。因此,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也不是农村房屋买卖合法的购买方。
  
  四、关于执行农村买卖房屋合同时不过户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56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补办房屋买卖手续。但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42号司法解释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意见》第56条规定的精神,只适用于解决《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由此看来,《意见》第56条不适用于农村房屋买卖,当然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而且,按照我国民法精神,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经登记才产生法律效力,这也是为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接受的一条原则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还没有正式出台,目前只是有相关的会议纪要,对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依然适用以前实施的法律规定,对于相关的司法解释何时出台,请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告。

·关于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征地拆迁的信息公开是社会群众关注的问题,信息公开可以解决很多不必要的纠纷,这样公开透明征地信息,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对于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也是起着很大的作用,要想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就要有法律法规来规定征地信息的公开透明度。关于征地拆迁信息公开...


·土地使用权收回要求哪些条件?
      土地使用权收回要求哪些条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出让、转让及拍卖的方式拿到土地使用权。可是在实际生活中,存在大量土地闲置的情况,这不利于土地使用率的提高,加剧了人地矛盾。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是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那么土地使用权收回要求哪些条件?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下这部...


·安徽苗圃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安徽苗圃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近年来,城市为了进一步规划发展,扩大开发面积,许多农村房屋均被列入征地范围。而同时导致征地拆迁纠纷时常发生,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赔偿款项商量目标不一致。安徽省对于征地补偿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和标准,下面就是我们给您整理的关于安徽苗圃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内...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很多债务中都是有抵押的,而常见的抵押就是用房地产进行抵押,也就是用城市房地产做抵押。对此,我国制定了相应的规定,以此来规范抵押的行为。下面,我们为您带来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


·内蒙古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
      内蒙古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大力开发内蒙古等偏远地区,因此大量的征收土地,对于征收的土地是有一定的补偿的,对于征地的补偿主要是政府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的,为人民着想。那么到底内蒙古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一、内蒙古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


·2023水利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2023水利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2018水利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


·国有企业改制划拨土地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国有企业改制划拨土地的处理方式是什么?土地是每个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及企业资产,因我国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因此对于土地的使用权就是国企在改制时对于处理相关划拨土地时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下面介绍几种国有企业改制划拨土地的处理方式:国有企业改制划拨土地的处理方式一、...


·四川农村征地补偿标准2023的规定是怎样的?
      四川农村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的? 国家机关在征收属于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后,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缴纳补偿金,故而一般被征收的是农村类型的土地。各地的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不通过的,今天本站我们给您带来的是四川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规定,制定此补偿标准的依据是什么呢? 一、四川农村征地补...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是怎样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是怎样的?农民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合同主管部门审查→双方签订合同→合同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合同主管部门批准(流转成功)。 (一)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


·最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征地补偿标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专业拆迁律师就将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您: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


·办土地使用证夫妻需要都到场吗
      办土地使用证夫妻需要都到场吗 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个人只能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您也会遇到去办土地使用证的情形,但是办土地使用证夫妻必须都到场吗,土地证的办理过程和规定都是非常严格的。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需要两个人共同签字的。具体到底怎么办,我们将在本文作介...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