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借款合同中的内容都有哪些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怎样认定借贷双方的证据问题一直是一个难题。借条虽然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有着较强的证明力,但并非认定借款存在的唯一依据。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经济实力、交易习惯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因素也会被列入认定证据的范围。那么借款合同中的内容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借款合同中的内容有哪些
  1、借款种类: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2、借款币种:即借款合同货币的种类,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3、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4、借款数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5、借款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新规: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析:借款人的成本不管叫什么名目,只要不超过年利率的24%法院就保护。新规: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解析:没有约定利息自愿支付的,或者多给利息或违约金的,又没有损害别人,反悔的不支持。但不得超过年利率36%。6、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7、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将借款返还给贷款人,一般可以采用一次结清和分期分批偿还。8、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就失去了法律约束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将受到严重的影响。
  二、怎样证明借款是否实际发生?
  举证责任是民事证据法上的基础性问题,是指证明主体依据法定职权或举证负担在诉讼证明上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理论上通常认为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即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前者是指当事人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为避免败诉的风险而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一种行为责任。而后者是指待证事实存在与否不能确定、真伪不明时,由哪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后果承担责任和风险。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建立在法官不能因为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的理念上,其实质是对事实真伪不明的一种法定风险分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第2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款事实是否发生。”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仅凭对方当事人出具的借条主张权利,在对方当事人对借款实际发生的事实提出异议,且该事实本身存在合理性怀疑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责成主张借款实际发生的一方当事人对借款资金的来源、款项交付过程等事实继续举证。若主张借款实际发生的一方当事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举证不足或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则不能认定借款实际发生。民间借贷中,因为当事人怕麻烦,其实很少有人会选择签订借款合同,往往就是写一个借条就是了。但因为借条在内容上面的简略,一旦发生纠纷其实对当事人来讲就是很不利的。由此,最好还是签订借款合同为好。至于借款合同中的内容有哪些,上文已经作出了介绍,各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对这些内容作出约定才行。
  
  
  

·存单质押贷款期限是什么时候?
      存单质押贷款期限是什么时候? 一、什么是存单质押贷款 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 二、 存...


·私人借款不还怎么办?
      私人借款不还怎么办?如何追讨欠债? 私人之间借款的,由于没有律师的参与,这个时候出现问题的可能性比较大,其中最常见的就是一方借钱之后不还,这对出借人来讲显然是很不利的,但此时又苦于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就一直拖延下去。那究竟私人借款不还怎么办呢?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


·夫妻离婚时债务应该怎么承担
      结婚是人生大事,离婚更是人生重要的事,做为一个家庭的解体,由此而带来的经济上的问题显然是无法回避的。此时除了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外,如果存在共同债务的情况,自然也是需要作出处理、承担。那么夫妻离婚时债务应该怎么承担呢?下面就让本站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夫妻离婚时债务应该...


·朋友借钱借条格式是怎样的?
      朋友借钱借条格式是怎样的? 一、朋友借钱借条格式是怎样的? 借条 借款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


·赌债其他非法利益绑架罪如何处罚?
      赌债其他非法利益绑架罪如何处罚?赌债其他非法利益绑架罪的处罚方式应当按照非法拘禁罪来进行一个定罪,因为这样的一种债务它是非法的,所以并不受到法律的客观保护,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当中就是按照非法拘禁罪来定罪量刑。如果行为人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债务而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


·一方欠债跑路配偶需要还债吗
      一方欠债跑路配偶需要还债吗 一、一方欠债跑路配偶需要还债吗 丈夫欠债妻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关键要看丈夫借款的性质。 (一)如果丈夫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那么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有偿还责任; (二)如果丈夫借款是用于其个人开支或者从事非法活动...


·公司业务员挪用公款该怎么处罚
      对于公司业务员来讲,可能会有利用自己职权来挪用公司财产归个人使用的情况,这点与挪用公款犯罪很类似,因此也有的人就直接当做了公司业务员挪用公款。但其实此时构成的应该是挪用资金罪,因此被认定构成犯罪之后,自然也是要按照挪用资金罪的量刑作出处罚。那究竟要怎么处罚这样的行为,下面就让我们...


·清理债权债务单位是什么意思,清理债权债务应注意哪些问题?
      清理债权债务单位是什么意思,清理债权债务应注意哪些问题?一、债权债务清理单位是什么意思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与其他主体产生债权、债务等问题,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债权转让时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吗
      债权转让时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吗 一、债权转让时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吗? 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主张。 1、自由主义。 德国民法典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美国法实际也是承认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经过债...


·债权人以欺骗的方式让抵押人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
      债权人以欺骗的方式让抵押人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 一、担保无效的情形 1、主体:国家机关、公益法人的保证人资格与物保的财产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担保法解释》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担保人、...


·刑事诉讼法诈骗贷款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诈骗贷款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日常生活中,个人和单位经常会因为资金需要向金融机构贷款,如果个人通过伪造的证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等材料,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话,会触犯刑法,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刑事诉讼法诈骗贷款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