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租赁合同房屋

租赁合同房屋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1、甲方将该房屋位于 ,甲方已取得合法出租权,现同意将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2、该房屋租赁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十二个月
  
  3、房屋租金每月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房屋每月租金 元整,网费每月 元整,水费每人每月10元,电费每度电 元整;冬季取暖季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共计四个月,乙方需在11月15日前,一次性缴纳本季取暖费,即 元整
  
  4、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燃气费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安全用水用电及煤气,排除安全隐患
  
  5、乙方需在租赁期到期前一个月通知甲方是否续租,如续租,双方达成一致后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不续租,到期后甲方确认房屋设施完好后一次性退还乙方押金 元整
  
  6、租赁期间,房屋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有关维修的费用,若有特殊约定则另行补充。甲方负责修缮或更换。)
  
  7、本合同一式二份,一经签订即为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但承租人按照约定全部支付租金的,应为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为定期租赁。之所以区分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是在于:在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在解除前应通知对方,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原则上是不赔的,所以为了使双方的利益都不受到损失,在签租赁合同的时候要慎重对待。
  
  (一)出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应当依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①不仅在交付时标的物有瑕疵,而且在租赁物交付后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发生瑕疵的,出租人都应负瑕疵担保责任。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部分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租赁物有瑕疵的,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但是若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明知有瑕疵,承租人依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③出租人未对租赁物作特别保证而双方又有关于瑕疵担保责任免除的特别约定,出租人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租赁物的瑕疵的,出租人可免除瑕疵担保的责任。
  
  ④即使出租人依照法律规定不负瑕疵担保责任的,在承租人因租赁物的瑕疵而受到损害时,出租人仍应赔偿承租人因租赁物瑕疵所受的损失。
  
  (3)如承租人在合同订立时,明知有权利瑕疵的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的责任。比如: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时,承租人明知租赁物的所有人不是出租人的情况下,出租人是不负瑕疵担保责任的。
  
  (4)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出租人应承租人的要求应该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有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承租人不享有解除权,此处的解除权不是绝对不享有,譬如若维修不好,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就可以解除合同。
  
  (5)租赁物有税捐等负担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应当负担。
  
  (6)在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需要交付租赁物,出租人应返还押金或担保物。
  
  (二)承租人的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以及租赁物范围进行使用收益。
  
  (2)妥善保管租赁物。
  
  (3)对租赁物相关情况事项的通知。承租人怠于通知造成损失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
  
  (5)不得随意转租和转让租赁权。
  
  (6)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对于以上承租人的义务中转租的问题我们在这里进行详细的分析: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出租人解除的合同是租赁合同,而不是承租人与转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后,依据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向转承租人主张返还原物,转承租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可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另外,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转租所得收益,出租人对承租人有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
  
  ③当租赁合同已到期,出租人解除合同而转租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要求转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转承租人应当交付,不能对抗所有人,转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需要双方在平等的原则上拟定,然后签署,若存在隐瞒、欺诈以及胁迫等情形,那么,即使该合同签署后,也可以撤销。在申请撤销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据,否则人民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案件的,这也就意味着人们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有不少夫妻选择在结婚后贷款买房,而此时可能只会写其中一方的名
      有不少夫妻选择在结婚后贷款买房,而此时可能只会写其中一方的名字,那是否意味着写了谁的名字,房产就是属于谁的呢?很多人都不太搞得清楚这个问题,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结婚后贷款买房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吗 在一般情况下,婚后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


·成都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成都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一、成都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货币补偿安置为房屋评估价的30%,非住宅补贴评估价的20%;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6个月,每户每月1200元,一次性发放;物管费补贴一次性给予5年,1元/㎡一个月;搬迁奖励,规定期限搬迁,每户奖励500元/㎡,最高6万。 二...


·一、有一套贷款房还能再贷款买房子吗
      一、有一套贷款房还能再贷款买房子吗 有了一套住房贷款还是可以贷款买第二套房的,购房者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如果贷款未结清,按照新政策将执行二套房政策,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个人住房转让免征营业税的期限由购房超过5年(含5年)下调为超过2年。新首套房认定标准: 1、贷款买...


·房子给公司做抵押公司做担保风险是什么?
      房子给公司做抵押公司做担保风险是什么许多公司在发展壮大期间都会面临资金缺口这个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当下不少公司都会选择将公司名下的房子抵押来作为暂时的解决之道。那么,公司能否将名下的房子抵押呢?其次,房子给公司做抵押公司做担保风险究竟有什么呢?律师将在下文中为您一一解答。一、公司...


·房产证加爸妈名字老婆不同意怎么办?
      房产证加爸妈名字老婆不同意怎么办?房产证加爸妈名字老婆不同意可以选择一个适当的机会来将所有的设施和相关的道理都讲清楚来进行协商,房子由父母出资购买,在子女未成年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当子女成年恋爱后,如果要在房产证上添加另一方的名字。是不需要征得父母同意的。孩子成年后就有权处...


·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是房屋租赁关系确认的重要书面形式的协议,在实际的租赁关系的进行中,如果出现了一些变数,需要终止租赁关系的话,此时就需要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解除,那么问题就来了: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解除呢?为了帮助您解决疑问,下面,将为您作详细的解答。 一、解除房屋租凭合同条件 根据《中...


·协议拆迁,房子拆了置换安置房卖了,被拆迁人该怎么办?
      一、 协议拆迁,房子拆了置换安置房卖了,被拆迁人该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拆迁是先补偿后拆迁的,房屋被拆迁了,但安置房却被卖了的,被拆迁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  我国法律规定的是“先补偿 后拆迁”的原则,大家来看相应的法律条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动迁房税费的相关知识有哪些
      动迁房税费的相关知识有哪些 一、动迁房税费要求 不管是普通还是非普通满五年还是不满五年的动迁房都是不用交营业税的。其次是个人所得税,如果房子是满五年唯一的个税是免征的,若是满五年不唯一的普通住宅个税是百分之一,满五年不唯一的非普通住宅个税税百分之二;如果是不满五年的话,普通住宅...


·新婚姻法婚前房产的规定是怎样的?
      随着当前我国婚姻问题越来越普遍,离婚率也一直呈上升趋势,许多婚姻关系恶化、准备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甚至是刚刚结婚的小夫妻,对婚姻财产的归属和离婚财产的分割等问题都十分关注,那么,新婚姻法婚前房产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 一、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


·房屋征收行政诉讼管辖级别的规定是怎样的?
      房屋征收行政诉讼管辖级别的规定是怎样的?1.房屋征收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普通公民根本就没有能力全款买房,因此绝大多数的情况之下,
      我国普通公民根本就没有能力全款买房,因此绝大多数的情况之下,买房的话还是首先要考虑房子的首付。肯定公民决定好要买的房以后,是要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不过购房合同的签订时间也有约定,很多公民在交了首付以后,就开始担心,买房子交了首付什么时候签合同?一、买房子交了首付什么时候签合同...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