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哪些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哪些?
  
  找专长律师:公司经营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工伤律师
  
  
  工程造价管理是项目的核心工作,是项目建设过程中重要的步骤,保障施工项目的质量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同时对于专业人员提出了技术要求,只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才有资格进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今天我们就来为您介绍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一、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1、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①初始注册: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②延续注册:应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③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④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b)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c)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d)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e)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f)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g)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h)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i)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j)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⑤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权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⑥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
  
  2、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
  
  (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每3年检验1次;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证书和专用章:
  
  ①无工作业绩;
  
  ②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③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④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⑤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⑥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⑦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3)继续教育: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3年;
  
  二、增民法典
  
  1、合同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
  
  三、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乙级资质标准
  
  ②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③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年以上;
  
  ④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⑦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甲级资质标准
  
  ①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三年;①⑤⑥⑧⑨⑩
  
  ②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③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
  
  ④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⑤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⑥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有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⑦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⑧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⑩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三年内无违规行为。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承接
  
  (1)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备案: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应由设立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应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法律责任
  
  (1)资质申请或取得的违规责任
  
  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经营违规责任
  
  ①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有下类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A.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B.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3)其他违规责任
  
  有下类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③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④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⑤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上文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具体内容,明确指出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现了工程的技术性要求;同时还对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都是对企业的硬性要求。

·如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后果是什么?
      周所周知,工程质量在进行验收时是具有严格的把关标准的。如果工程质量良好,则会建立信用度,生意会越来越多。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不仅是自砸招牌,还会带来一系列后果。那么,如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后果有哪些呢? 一、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后果 1、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


·工伤鉴定十级赔付标准规定是什么
      其实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在平时的工作当中,最不愿意见到的事情就是工伤,毕竟工伤这样的事情,首先最直观的就是影响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还需要支付巨额的工伤赔偿金。并且工伤赔偿金是根据鉴定结果来赔偿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工伤鉴定十级赔付标准2017...


·不签劳动合同想走就走吗?
      不签劳动合同想走就走吗 有下列13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


·什么条件下辞退员工不予补偿
      什么条件下辞退员工不予补偿只要符合《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可以不用补偿。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


·社保部门不认定工伤该怎么办
      社保部门不认定工伤该怎么办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由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或者用人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也可以在1年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后,人社局不认定为工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怎么算?
      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怎么算? ?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怎么算?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最高为12个...


·确立劳动关系一般是劳动关系双方产生争议时所用到的一种程序
      确立劳动关系一般是劳动关系双方产生争议时所用到的一种程序,只有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才会有下一步的劳动争议诉讼存在。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那确立劳动关系涉及相关法律都有哪些呢?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对...


·劳动关系客体是指什么?
      员工在企业工作,获得企业发放的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就构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关系,劳动关系中包括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我国法律中,构成劳动关系的要件包括了劳动关系的主体与客体。那劳动关系客体是指什么?我们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怎样赔偿金?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怎样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


·一、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辞退能否获赔双倍工资?
      一、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辞退能否获赔双倍工资?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辞退不能获得双倍工资的赔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82、38、46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27条)...


·劳务派遣机构变更合同有相应的补偿吗
      劳务派遣机构变更合同有相应的补偿吗 一、劳务派遣机构变更合同 劳务派遣协议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和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它的关系涉及到劳动者、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三方。 1、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需要变更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