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权质押合同的效力如何
收费权质押合同的效力如何 一、收费权质押合同的效力
1、从标的层面分析。权利抵押的标的是可让与的财产权利。收费权担保贷款中的收费权固然是由行政法所定,但该权更强调自身的经济价值属性,即行政属性是形式体现,而财产权利的属性才是其本质。显然,其并不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准物权范畴。它与作为投资收益的股权相比,其显著区别只是形式层面的行政色彩而已,在收益本质上并无大异的投资收益权,属于可设质的财产权范畴。所以,在这一点上,收费权担保贷款与权利质押相符合。
2、从成立要件层面分析。权利抵押成立的设定契约为诺成性契约,无需抵押人将被用于抵押的权利载体交付债权人占有,即成立抵押权。而权利质押的成立则以移转被用于质押的权利载体于债权人占有为要件。这点同样表明,收费担保贷款与权利质押并无异义。
3、从法律规定层面分析。我国《担保法》对权利质权标的的规定采取了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技术,这在该法第75条有明确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97条明确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因为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的投资收益权属于上述不动产收益权范畴,并且相关收费权是投资收益权在经济价值本质不变前提下的行政法语言形式,所以,收费权属于《担保法》第75条第(四)项的弹性规定。这也是收费权担保贷款的法律依据。
4、在具体实践中收费权只要具备下列要件,就允许出质:一是权利应是私法上的财产,财产权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均属于可以用金钱来估价的权利;二是必须是可以让与并且有长期较稳定的收入来源的财产权。质权以质物或出质权利的价值有优先受偿权来实现担保债权,如果出质权利不能转让、变现或者没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收入来源,就无法对债权实现提供担保;三是必须是有权利凭证或有特定机构管理的财产权。
二、 收费权及质押概念
在此,所谓的收费权,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许而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等收取费用的权利,例如高速公路的收费权、非义务教育机构的收费权等等。所谓的收费权质押是指以公路、电网等的收费权出质,在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担保权人可以执行出质人收费的权利。在王利明教授对于收费权概念范围进行列举时,我们应当注意,他特意指出非义务教育机构的收费权,在收费权质押这一语境下,教育机构的收费权质押问题,应当对于义务教育机构和非义务教育机构进行区别分析。
三、 可质押收费权的类别
根据上述收费权及收费权质押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目前主要进行质押实践的收费权主要分为学校医院等公益机构收费权以及公路桥梁等收费权。
其中,学校收费权质押存在学校收费权、新生收费权、事业性(学费、住宿费)收费权、收费许可证等多种方式的出质情况,内容包括高等学校的学费、书杂费、图书押金、住宿费等;而医院收费权质押也有医院收费权、门诊住院费收费权等不同形式,内容包括医院收费的挂号费、检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床位费、医药费、空调费等。[2]公路收费权是指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在国家依法允许设立的收费公路上,对过往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权利。
在此,根据上述的案例,我们只针对学校收费权质押问题进行讨论,从法理及我国现象法律规定的角度对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可行性及可操作性进行分析。
四、 收费权的性质
从我国民事权利的分类来看,并不存在收费权这一权利类型,而现有的收费权一般是依照国家行政许可而产生,对于其性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在此我们所说的收费权并不是一种债权,而是一种取得债权的资格。收费权是收费权人的一种取得费用的资格,在其向相对人提供了一定的服务后,其有权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费用的权利,这是收费权一个特殊的性质,它是与债权相区别的。
其次,收费权是权利人针对不特定人提供一定的服务而收取费用的权利。[3]正如上述,收费权资格的取得是基于一定的行政许可,这一权利的实现需要收费权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提供一定的服务,在提供服务之后,收费权人可以向接收服务一方收取费用,收费权的实现需要满足上述的条件。
五、 我国关于收费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我国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对于权力质押的范围做了基础性的规定,其中列举了四类可以质押的权利,其其中列举的第四类做了授权性规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这为以后可以质押的权利范围的扩展,提供了基础。
我国2000年颁布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了“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处置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处理。”这一条对公路桥梁等收费权的质押予以法律认可,这是对于《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授权性规范的延伸,是金融市场发展需求下的法律应对,这也对学校等公益性事业单位收费权质押问题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该解释未对学校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收费权质押进行明确规定,但第五十三条规定“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认可”。对于学校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收费权抵押,法律进行了明确规定。
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解决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资金问题的若干意见》(银发[2002]220号)“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内的有关规章制度,加大对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后勤服务设施的信贷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应将学生公寓贷款纳入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应与贷款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统一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001年1月1日发布《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国家开发银行新增贷款逐年提高用于西部地区的比重。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
以上就是我们对“收费权质押合同的效力”的回答。债务人以自己的收费权为担保可以借到一些财务,只要他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清欠款,收费权还是属于他的。但是如果他不能按时还款,债权人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以转让该收费权所得价款或直接获取收费款项实现债权。
·一、什么情况下出租人催告承租人解除合同?
一、什么情况下出租人催告承租人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到期时出租人有可能会催告承租人解除合同,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承租人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
·解除所签订合同通知书
解除所签订合同通知书
在实际生活中,许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后都会与劳动者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一定的劳动期间,用以约束合同期间内双方的行为。但是,当用人单位计划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以怎样的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呢?下面,我们对解除所签订合同通知书的相关知识进行了整理,以供您阅读参...
·为什么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
技术合同认定是什么?
为什么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
技术合同认定是什么?技术合同认定有很多种。技术的开发、转让和咨询、服务都可以签订技术合同。技术合同认定是根据自身签订合同的类型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和认定。关于技术合同认定,我国为了能够更好的对技术企业技术、技术市场进行管理,制定了相关的规则。合同认定之...
·合同中没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情形要怎么处理?
合同中没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情形要怎么处理?合同中没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情形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来处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违约金的适用是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
·买卖合同中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中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对买卖合同交付期限作了如下规定: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
·无偿的委托合同法律后果是什么?
无偿的委托合同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无偿的委托合同法律后果是什么?
无偿的委托合同法律后果是双方都需要遵守委托合同的约定,无偿委托合同一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合同法》第四百条明确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
·合同生效的条件分别是什么?内容有哪些
合同生效的条件分别是什么?内容有哪些 一、合同生效的条件分别是什么?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
·签订国内贸易合同的重点是什么,哪些情况会导致合同无效?
签订国内贸易合同的重点是什么,哪些情况会导致合同无效? 一、签订国内贸易合同的重点是什么?
1、合同的基本条款要具备。合同的内容虽然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包括,至少也要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
·签订合同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吗?
签订合同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吗?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吗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并不是说合同的主体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例如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签订合同。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
·法律是如何规定变更合同主体之诉?
法律是如何规定变更合同主体之诉? 一、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
所谓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
·赠与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赠与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赠与合同撤销有哪些情形?一、赠与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长呢?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赠与合同撤销有哪些情景?
根据合同具体事项而定,如房屋赠与合同:
如果受赠人认为没有下述可撤销情形,可以向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