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稳定、完善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保护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包合同,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为落实农村合作经济承包经营责任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签订的书面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文书和其他书面资料,也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订立的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承包合同。
  
  第四条 签订承包合同,必须贯彻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办签订承包合同或仗权承包。
  
  第五条 签订承包合同,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权属组织进行。属乡(镇)、村、组所有的生产资料,分别由乡(镇)、村、组的合作经济组织为发包方,没有设立合作经济组织机构的地方,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行合作经济组织职能。
  
  第六条 承包合同的项目、指标、期限、责任和承包方式,应由发包方集体民主讨论决定,并与承包方协商一致。
  
  第七条 承包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均应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 承包合同期满后,发包方应重新组织发包。生产周期较长或开发性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可以优先继续承包。
  
  第九条 承包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第十条 无效承包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确认承包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承包合同由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章 承包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发包方的权利:
  
  (一)对发包的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拥有所有权;
  
  (二)监督承包方按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
  
  (三)承包方对所承包的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进行掠夺性经营或毁坏、闲置时,发包方有权予以收回并责令承包方赔偿损失;
  
  (四)按承包合同的规定收取承包方应上交的承包费或产品。
  
  第十二条 发包方义务:
  
  (一)保障承包者的经营自主权;
  
  (二)及时落实国家规定的补贴、补助措施;
  
  (三)为承包方生产经营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承包方的权利:
  
  (一)享有承包的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使用权;
  
  (二)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三)享有国家规定的补贴、补助待遇;
  
  (四)享有完成上交任务后,产品收益与支配权。
  
  第十四条 承包方的义务:
  
  (一)依法缴纳税金;
  
  (二)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上交承包费或产品;
  
  (三)按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
  
  (四)保护地力,维护所承包的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
  
  (五)对承包的土地不得出卖、荒废或掠夺性经营;
  
  (六)未依法经过批准,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建房、烧窑、葬坟、开矿,不得在林地上毁林开荒。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签订
  
  第十五条 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承包合同即成立。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要求鉴证或公证的,从承包合同管理机关鉴证或依法公证之日起成立。
  
  第十六条 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当事人双方和承包合同管理机关收执。
  
  第十七条 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承包项目及承包方式;
  
  (二)承包期限;
  
  (三)承包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数量;
  
  (四)发包方应提供的生产条件和服务项目;
  
  (五)承包方应上交的承包费或产品的数量、质量及履行时间;
  
  (六)对企业设备或机械等固定资产分期提取折旧费的数额;
  
  (七)违约责任;
  
  (八)承包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清算事项;
  
  (九)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一)经承包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承包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承包方掠夺性经营,毁坏、闲置所承包的生产资料或者撂荒耕地,经劝阻无效的;
  
  (四)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丧失承包能力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的;
  
  (五)因一方违约,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成为不必要的;
  
  (六)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调整的;
  
  (七)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使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八)承包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九条 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包合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答复;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过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并分别签名盖章。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在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时,应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承包合同经过鉴证或公证的,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书面协议须报原鉴证或公证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所承包的耕地转让给他人,或者将果园、茶园、渔场、林场、工商企业等专业生产经营承包项目转包给他人时,应经发包方同意。
  
  第二十一条 承包合同不得因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五章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未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承包方赔偿经济损失:
  
  (一)不按承包合同规定提供生产条件和服务的;
  
  (二)不及时落实国家规定的补贴、补助措施的;
  
  (三)干预承包方经营自主权的;
  
  (四)擅自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未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包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承包方进行批评教育,追究违约责任,索赔经济损失,直至收回发包项目:
  
  (一)对承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进行掠夺性经营或毁坏、闲置、荒芜的;
  
  (二)对承包的生产设备、设施、机具和其他财产,使用管理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三)拒不按承包合同规定上交承包费或产品的;
  
  (四)擅自将承包的耕地转让给他人或将果园、茶园、渔场、林场、工商企业等专业项目转包给他人的。
  
  第二十四条 承包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要求延期履行承包合同时,应及时向发包方通报并说明理由,在取得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证明后,允许不履行、部分不履行或延期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采取措施可以减轻损失而未采取的,应承担一定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承包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负责赔偿,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成履行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应承担违约责任。先由违约方按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再由应负责任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管理及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承包合同的统一管理。乡(镇)可以设立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乡(镇)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应协助搞好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承包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指导签订承包合同;
  
  (三)监督和检查承包合同的履行;
  
  (四)鉴证承包合同;
  
  (五)确认无效承包合同;
  
  (六)调解、仲裁承包合同纠纷;
  
  (七)建立健全承包合同档案制度。
  
  第三十条 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发包方所在地的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向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的,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在处理承包合同纠纷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人署名并加盖承包合同管理机关的印章。
  
  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
  
  第三十二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应进行仲裁并制作仲裁决定书。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的仲裁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发包方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上级合同管理机构对下级合同管理机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原裁决,指令重新裁决。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承包合同管理机构鉴证承包合同、调解或仲裁承包合同纠纷,可向当事人收取适当费用。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89年9月1日起试行。
  
  以为内容为完整的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这也是签订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的依据和准则,也是保障合同双方的重要保障。管理办法的出台也是为了规范合同签订,让合同更正规,让出现问题和纠纷的时候,有调解纠纷的依据。

·赠与人可以撤销公证赠与合同吗
      赠与人可以撤销公证赠与合同吗?在生活中,赠与行为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赠与房产、股权等给亲人或者朋友。赠与行为是一种双方、无偿的行为。当日后产生各种矛盾你想终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公证赠与合同吗?以下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关于撤销公证赠与合同的规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


·股权无偿划转模板合同是怎样的?
      股权无偿划转模板合同是怎样的? 一、股权无偿划转模板合同是怎样的?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河南万邦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转让方): ...


·解决合同纠纷需要注意哪些
      从签合同到合同履行完毕,一般需要一定的过程,而在这过程中,没有人可以预测到会不会发生什么意外的事情,所以您即便签了合同,之后又发生纠纷也是很有可能的。那么,当遇到合同纠纷时该如何保存对我们有利的证据呢,而解决合同纠纷需要注意哪些呢?下面为您具体介绍。 一、合同纠纷该如何保存证据 ...


·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有哪些《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什么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什么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一、什么是要式合同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电子数据等其他形式。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


·签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签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一、合同违约金如何计算 1、合同双方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只要一方不主张过低或过高,则依合同约定办。但应注意的问题是,如已经主张增加违约金后,又提出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选择增加违约金和主张违约金+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间,要进行权衡,何种主...


·居间合同纠纷 报酬约定不明法律怎么规定
      居间合同纠纷 报酬约定不明法律怎么规定 一、合同报酬约定不明确适用规定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二、合同约定不明的合同的处理途径: 1、续约补救 合同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订...


·审查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审查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当今社会,是一个秩序井然的文明社会。合同作为一项制约双方权责的工具在签署审查时也有着相关的注意事项。由于审查合同时的疏忽,在工程的后期往往会造成许多具有恶劣影响的经济纠纷。下面就随我们一起来看看审查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吧。 审查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众所周知,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一项特别重要的制度。它不仅关乎着个人企业,甚至是国家的经济利息。也包括了方方面面、各种各样的现象。所以对于违约责任这一制度是国家社会特别重视的一个问题,那么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以下是我们整理的关于违约责任形式的...


·合同接解除后可否主张违约金?违约金的性质是什么?
      合同接解除后可否主张违约金?违约金的性质是什么? 一、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所谓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但对于合同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如何处理...


·2023年事后签的合同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2023年事后签的合同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一、事后签的合同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事后补签的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