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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用途不符怎么办?

土地使用用途不符怎么办?土地局土地登记在前,规划局的总规划图在后(是计划)。在规划局的规划没有实现之前,以土地局登记的用途为准;规划局的规划实现后,土地局会变更土地性质。总而言之,以土地局的为准(因为土地局是管土地的),规划局是提出一个将来的设想计划。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土地使用管制土地使用管制制度就是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国家强制力,规定土地用途,明确土地使用条件,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的制度。土地用途管制的内容包括:土地按用途进行合理分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土地登记注明土地用途、土地用途变更实行审批、对不按照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处罚等。国外也称“土地使用分区管制”(日本、美国、加拿大等国)、“土地规划许可制”(英国)、“建设开发许可制”(法国、韩国等)等。土地使用管制是政府对土地资源使用行为所做的一种限制,通过这种限制,同时对土地的财产权进行了界定,对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界定,它也是对土地交易和市场的一种干预。这是一种广义的界定,如学者刘书楷认为:“土地使用管制,应是一国政府依法对土地占用、使用的管制,主要是对土地的权利、义务及使用条件的管制,即包括占有、使用期间、缴付使用土地的租金、税赋、劳务等以及对土地使用的类别(如耕地或建设用地)的用途和使用方式与方法的限制”。狭义的界定类似于“土地用途管制”,即政府对土地使用用途转变所施加的限制。如黄贤金认为叫,土地用途管制就是国家规定土地的法定用途、土地的用途能否改变以及如何变更的制度。狭义的土地使用管制不能涵括管制的所有目的和功能,现代社会的发展,已经大大扩展了管制的内涵。在大陆,土地使用管制手段体现在国家和地方所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之中,而并不仅限于土地法律、法规。有些法律规定,表面上并无管制的字眼,但实质上属于管制的形式。政府可用三种方法来控制土地使用,一是土地使用的许可及其数量;二是密度限制:三是最小投入的土地面积。由于第三种控制手段大陆很少使用,所以前两种是主要的管制形式。第一种管制形式有关土地用途的转换及其可转换数量。多以规划的形式出现在各个单项法律条文中,如土地管理法。有的出现在对特殊土地的保护性条例中,如湿地、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土地使用计划实质属于管制,它通过控制土地可转换数量进行着管制,而常常被人们所忽视。最为重要的几个制度性规定是:①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②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不能入市(少数改革试点地区除外)。为了使土地得到合理的规划,国家在土地使用权上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社会上会存在一个问题,土地使用用不符,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少数的,如果发生了会依照最新的法律规定进行用途的定义,其中用途是可以依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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