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内容是什么?

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关于那些违法情节严重并且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的相关惩罚,而与刑法相伴而行的就是刑事诉讼法,其中规定的是刑法的程序上的相关问题。了解和学习刑诉法是很有必要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本条是关于立案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施犯罪、犯罪未遂、即遂或中止。后者指该犯罪事实不属于法定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对于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由于是否立案与被害人的权益有重大关系,法律规定,不予立案时要将不立案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内容讲的是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即报案、控告和举报的权利,您在遇到有人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时候,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或者举报。如果犯罪的是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行使控告的权利。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哪些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哪些所有的犯罪都是有具体的犯罪对象,而对应着犯罪对象自然也就知道了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那要是说到贪污罪的话,您知道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哪些吗?其实我国没有从反面作出规定,因此下文中我们就从正面告诉您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了哪些。一、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哪...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有哪些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重要的地位。这主要是指《刑法》中规定的每个犯罪的具体量刑标准都是法律事先规定的。那么您知道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都有哪些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哪些(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


·江苏盗窃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各地都有盗窃的行为,在公车上,在马路上,甚至有人入室进行盗窃,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相关的规定,不同地区在法律上的处罚量刑略有不同,关于刑期的多寡也有不同的情况,那么江苏盗窃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下面就和我们一起从下面的文章中了解一下吧。 一、江苏盗窃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1、...


·非法出售发票罪不诉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票贩子是我们经常在火车站遇到的非法人员,我国近几年不仅在车票上进行严格管理,在发票方面也在不断的完善制度。但是非法制造发票,售卖发票的现象屡禁不止,还需要进一步的去管制,来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那非法出售发票罪不诉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非法出售发票罪构成要件 客...


·最新刑法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刑法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最新刑法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最新《刑法》的规定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


·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辩护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一,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辩护的司法解释有哪些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团伙盗窃罪主犯从犯是怎样区分的
      随着国家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一些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法总是层出不穷。像团伙盗窃案这样的恶略犯罪案件,您在生活中也时有听说,法院在对团伙盗窃案进行量刑的时候,对主犯和从犯的判决肯定是不一样的。那么团伙盗窃罪主犯从犯是怎样区分的?以下的资料当中将为您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团伙盗窃罪主犯...


·刑事诉讼中哪些人适用回避
      一、哪些人适用回避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


·量刑情节的分类有哪些?
      量刑情节的分类,量刑情节可以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是指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情节,应当减轻处罚,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应当根据案件情节和经验,做出适用刑法的情节,应当情节和可以情节,应当情节是指量刑时必须考虑的情节。量刑情节,是指在量刑时对具体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


·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虽然大多数的刑事犯罪都是由一般主体构成,即只要是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那么就可以构成大多数犯罪。但有一些比较特殊的犯罪,往往会对犯罪主体有特殊的要求,我们知道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那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谁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寻衅滋事轻微伤批捕怎么判刑吗?
      一、寻衅滋事轻微伤批捕怎么判刑吗? 寻衅滋事罪一般将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累犯的,那么从重处罚,可能是3-5年刑罚。会在法定刑内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