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地役权纠纷?
如何认定地役权纠纷?《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这就说明地役权也是属于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怎样认定地役权纠纷,这要从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的法律特征、地役权的属性和种类来进行分析。
一、地役权的概念
所谓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地役权制度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所共采的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制度。地役权一般涉及两块土地,且这两块土地分属于两个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其中一块土地向另一块土地提供服务。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而供他人役使的地块称为供役地;需役地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被认为拥有地役权,称为地役权人,供役地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被认为负有供役的义务,称为地役人。
二、地役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地役权是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
供役地必须是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因此地役权人原则上不得在自己的不动产上为自己设立地役权;但是,有的国家允许所有权人在自己的不动产上设定地役权。笔者认为,当两块土地同归一个人所有或使用时,确无设定地役权的必要;但是,由于地役权不仅调整土地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当两块同归一人所有的土地,其中一块归他人使用时,所有权人就存在为自己使用的那块土地的便利而在自己所有、归他人使用的另一块土地上设定地役权的必要。《民法典》对此无须加以禁止。
2、地役权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土地的使用人。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人和房屋等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人;而不动产的使用权人主要是指用益物权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再次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从《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来看,地役权的客体既包括土地,也包括建筑物等土地上的附着物。笔者认为,这是合理的,因为在现代社会随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产生,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也完全存在设定地役权的必要性。
3、地役权是权利人为了对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的便利而设定的用益物权。
笔者认为在地役权制度中需役地的“效益”至少应当具备两种性质:一是效益应当仅限于经济层面上,而不能完全以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个人便利为转移;二是需役地因从供役地获得了此种便利而解除了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上的限制。
三、地役权的属性
1、从属性。
地役权的从属性是指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而单独为转让,也不得单独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民法典》对地役权的从属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的具体所指的:一是需役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能自己保留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单独将地役权让与他人;二是需役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能保留地役权而将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让与他人;三是不能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不同的人。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这说明只有在需役地的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抵押时,地役权才能同时被抵押。
2、不可分性。
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实现土地利用的最大化,而实践中无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都可能发生分割,因此为了确保地役权的宗旨能够实现,法律上有必要规定地役权不因为抑或需役地的分割而有所变化。这就是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民法典》第166.167条作了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的发生、享有以及消灭就需役地与供役地而言,均及于其全部,不得分割为数部分或仅为一部分存在。
四、地役权的种类
1、依据地役权的内容的不同,可将地役权分为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供役地人负有容许需役地人为了其土地的便利而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积极作为的义务的地役权,如汲水地役权、通行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供役地人负有为需役地的便利而消极不作为的义务的地役权,如不在需役地附近种植植物的地役权、不在一定的距离内建造建筑物的地役权。
2、依据地役权行使的方法是否持续,可将地役权分为持续的地役权与不持续的地役权。持续的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不是每次都需要地役权人的行为的地役权,如不在一定距离内建造建筑物的地役权。不持续的地役权则是指必须有地役权人的每一次的行为才能真正实现权利的地役权,如汲水地役权。
3、依据地役权行使的外观上的差异,可将地役权分为表现的地役权与不表现的地役权。表现的地役权是指能够通过权利行使的外部标志加以识别的地役权。反之,则为不表现的地役权。
地役权是一个法律概念,如何将生活中的事件认定为地役权纠纷,不仅要从地役权的法律特征,法律属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来看,还需要从地役权的种类来综合判断。地役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土地利用的最大价值,从目的上和相邻权相似。如果想知道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可以从相邻权的相关规定出发,或者直接咨询专业人士。
·连徐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连徐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近年来,我国高铁建设突飞猛进,很多地方都在修建高铁,其中连云港到徐州正在修建连徐高铁。在项目前期,建设部门会对铁路沿线土地进行征收,涉及到的农户可以拿到一笔土地补偿款。那么连徐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不妨通过下面这篇文章了解下。以下标准仅供参考...
·国有土地建房手续有哪些?
顾名思义国有土地是属于国家的全民所有的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满足相关条件下都可以拥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建筑等行为。那么什么是国有土地呢,国有土地建房手续有哪些?下面我们就为您一一介绍。
一、国有土地建房手续
1、合法获得土地。首先必须取得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
·能在异地买保险吗2023
能在异地买保险吗2023
一、能在异地买保险吗
买保险可以异地买,但是建议选择全国性的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公司才可以进一步考虑异地买保险的事宜,通常情况下,全国性保险公司会在全国开设分支机构,提供“全国通”服务,保单在手走到任何一个保险服务网点都可以享受通保通赔;或者支持保单...
·商业合同诉讼管辖地是哪里?
商业合同诉讼管辖地是哪里?依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话,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可以对法院进行选择,但是不得违法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有以下几个法院可以选择: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尽量将管辖法院约定在自己所...
·失地农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是什么?
失地农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是什么?失地农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二、失地农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费用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
·土地使用性知具体分为哪几种
土地使用性质具体分为哪几种?1、按土地用途分类划分为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类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
·郑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年郑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近年来,郑州市城市规模越来越大,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来进行城市建设。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的赔偿问题,郑州市出台了相关征地补偿办法,具体补偿标准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那么郑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又是如何计算的?下面我们来听听我们是怎么说的。一、郑州...
·如果在外地可以起诉离婚吗?
现在很多人的价值观念都发生了变化,导致近几年离婚的人数越来越多。因为离婚的方式不同,所以对于办理离婚手续的地点要求也是不同的。如果是协议离婚的话,只能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可以允许异地办理离婚的。您对于外地可以起诉离婚吗?这个问题并不是很了解。...
·土地使用证国有私有有什么区别?
土地使用证国有私有有什么区别?在我们国家,依照相关的法律条文,使用土地是需要进行登记的,不论是商业用地、学校区域还是居民住房,都需要进行登记,登记以后会颁发相关的土地使用证。那么又有人会问了,土地使用证国有私有有什么区别?下面我们就为您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土...
·在外地能起诉离婚吗?有什么条件?
夫妻感情破裂是一种无可奈何的事,尤其是走到了要必须通过法院判决这样的诉讼离婚才能达到离婚目的的婚姻,不得不说,算是人生中的一段昏暗时光吧,那么在必须通过诉讼手段的时候,人却在外地,可是又不得不离,那么,在外地能起诉离婚吗?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
诉讼离婚(Divorce litig...
·土地承包合同怎么写
国有土地资源对我国公民进行承包的时候,
土地承包合同怎么写
国有土地资源对我国公民进行承包的时候,是需要有土地承包合同的。对于您来说,在签订合同以后,是需要按照合同中的条款使用土地的,而且,万一发生了什么土地使用上的纠纷的话,合同中的条款就显得很重要了。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就是土地承包合同怎么写?
2018年土地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