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地役权纠纷?
如何认定地役权纠纷?《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这就说明地役权也是属于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怎样认定地役权纠纷,这要从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的法律特征、地役权的属性和种类来进行分析。
一、地役权的概念
所谓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地役权制度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所共采的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制度。地役权一般涉及两块土地,且这两块土地分属于两个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其中一块土地向另一块土地提供服务。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而供他人役使的地块称为供役地;需役地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被认为拥有地役权,称为地役权人,供役地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被认为负有供役的义务,称为地役人。
二、地役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地役权是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
供役地必须是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因此地役权人原则上不得在自己的不动产上为自己设立地役权;但是,有的国家允许所有权人在自己的不动产上设定地役权。笔者认为,当两块土地同归一个人所有或使用时,确无设定地役权的必要;但是,由于地役权不仅调整土地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当两块同归一人所有的土地,其中一块归他人使用时,所有权人就存在为自己使用的那块土地的便利而在自己所有、归他人使用的另一块土地上设定地役权的必要。《民法典》对此无须加以禁止。
2、地役权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土地的使用人。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人和房屋等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人;而不动产的使用权人主要是指用益物权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再次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从《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来看,地役权的客体既包括土地,也包括建筑物等土地上的附着物。笔者认为,这是合理的,因为在现代社会随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产生,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也完全存在设定地役权的必要性。
3、地役权是权利人为了对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的便利而设定的用益物权。
笔者认为在地役权制度中需役地的“效益”至少应当具备两种性质:一是效益应当仅限于经济层面上,而不能完全以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个人便利为转移;二是需役地因从供役地获得了此种便利而解除了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上的限制。
三、地役权的属性
1、从属性。
地役权的从属性是指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而单独为转让,也不得单独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民法典》对地役权的从属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的具体所指的:一是需役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能自己保留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单独将地役权让与他人;二是需役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能保留地役权而将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让与他人;三是不能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不同的人。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这说明只有在需役地的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抵押时,地役权才能同时被抵押。
2、不可分性。
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实现土地利用的最大化,而实践中无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都可能发生分割,因此为了确保地役权的宗旨能够实现,法律上有必要规定地役权不因为抑或需役地的分割而有所变化。这就是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民法典》第166.167条作了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的发生、享有以及消灭就需役地与供役地而言,均及于其全部,不得分割为数部分或仅为一部分存在。
四、地役权的种类
1、依据地役权的内容的不同,可将地役权分为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供役地人负有容许需役地人为了其土地的便利而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积极作为的义务的地役权,如汲水地役权、通行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供役地人负有为需役地的便利而消极不作为的义务的地役权,如不在需役地附近种植植物的地役权、不在一定的距离内建造建筑物的地役权。
2、依据地役权行使的方法是否持续,可将地役权分为持续的地役权与不持续的地役权。持续的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不是每次都需要地役权人的行为的地役权,如不在一定距离内建造建筑物的地役权。不持续的地役权则是指必须有地役权人的每一次的行为才能真正实现权利的地役权,如汲水地役权。
3、依据地役权行使的外观上的差异,可将地役权分为表现的地役权与不表现的地役权。表现的地役权是指能够通过权利行使的外部标志加以识别的地役权。反之,则为不表现的地役权。
地役权是一个法律概念,如何将生活中的事件认定为地役权纠纷,不仅要从地役权的法律特征,法律属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来看,还需要从地役权的种类来综合判断。地役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土地利用的最大价值,从目的上和相邻权相似。如果想知道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可以从相邻权的相关规定出发,或者直接咨询专业人士。
·什么是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
·渝怀铁路二线松桃段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渝怀铁路就是重庆市到环化的铁路路线。它是我国西部大力开发的主要项目之一。自两千年时开始动工之后先后出台了许多关于建设渝怀铁路的法律规定以及通知消息。具体还包括有渝怀铁路二线松桃段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所以您一起来了解一下。渝怀铁路二线松桃段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征地补偿新标准土地征收...
·湖北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样的?
湖北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样的?在国家进行基础建设时,会征用到农民土地,对于涉及到的农民,是可以获得一笔补偿的。各个省市的相关补偿标准不同。湖北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样的?(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最新农民土地政策是什么?
最新农民土地政策是什么?对于广大农民朋友来说,土地政策一直都是十分热门的话题。近日,国家针对土地问题又做出了新的调整,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对您的生产和生活都是十分有益的。最新农民土地政策是什么呢?我们将在下文为您揭晓答案。
一、土地政策
(一)概念
国家根据一定时期内的政治和经济...
·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资投资25%才可以吗?
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资投资25%才可以吗??????? 在实践中,我们知道出资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一些企业或公司出资选择土地使用权。在选择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在实际操作中也会遇到有关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是否需要完成开发总额25%的问题,那么您是否理解其含义。下面由我们为...
·租地合同到期续租怎么办
根据我国土地使用法法律规定,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人们可以通过流转土地使用权来得到土地的使用权,例如租赁。但是但签订租地合同即将到期时,土地使用权往往会引起所有者和承租者不应有的经济纠纷。那么租地合同到期续租怎么办?1.租约到期,承租人要求续租,而出租人则要求合理变更原租约条件的。...
·怎么知道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了怎么办?
怎么知道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了怎么办?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我们只能使用土地,而且大部分是有偿使用,土地的价值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变得越来越大,由于国家的土地使用面积有限,为了更好的发挥土地的利用价值,国家对土地的用途进行了划分,不同的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年限也不一致,那么怎...
·土地使用证70年是什么意思,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
土地使用证70年是什么意思,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在购买房屋后,并不意味着我们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必须在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后到相关国家机关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才能合法的使用该房屋。对于其他类型的土地也是需要先办理土地使用证才能正常使用的。你是否知道土地使用证70年是什...
·换土地使用证费用标准是多少?
换土地使用证费用标准是多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的费用:房屋土地使用证过户费用,要看这土地使用性质,如果是国有出让性质土地证,自办理完毕房产证书过户后,买卖双方一起拿着新房产证和老土地证去土地局办理注销老土地证,更换新土地证,印花税五元工本费几十元一般不超过一百元。如果是划拨或是...
·是否国有土地使用证需要审核年检
是否国有土地使用证需要审核年检
土地使用证是一项能证明自己对于土地使用的法律凭证,在办理土地租赁等事物上起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在我们平时生活中存在很多的证件是有限期需要定期年检换新的,那么是否国有土地使用证需要审核年检?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解答。
一、是否国有土地使用证需要审核年检...
·二手房土地使用证怎样过户?
二手房的房价相对来说较低,性价比也比较高,对于那些难以承担高额房价的人群来说是个不错的选择。而二手房的买卖除了需要对房屋质量多加留意外,对于其相关手续的办理置业者也要有所了解,就如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手续。那么二手房土地使用证怎样过户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介绍过户的具体办理方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