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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18次),职务侵占罪(104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4次),受贿罪(56次),假冒注册商标罪(46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6次),挪用资金罪(45次),合同诈骗罪(40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31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29次)。
对诈骗罪的辩护www.hs64.net。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XX涉嫌诈骗罪与事实不符,崔XX未与张理举预谋,也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故意,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崔XX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崔XX在当时并不清楚山东富士康资质不归张理举所有,只是华东粮业老板严XX缺少粮食交易资质,让崔XX在市场上帮公司找小麦交易资质,在崔XX知道张理举手上有资质后,马上介绍其与严XX认识,很明显没有任何预谋 。
二、崔XX在整个过程中只是起了一个牵线搭桥的作用,并未参与任何的谈判,整个过程都是严XX和张理举在谈,崔XX并未和张理举预谋,不属于.同犯罪,也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明显属于张理举的个人行为。
三、崔XX再发现张理举无权处分山东富士康资质后,找到张理举,又让张理举提供了嵩山面粉、和兴面粉、食为天、鲁鑫等资质,保证华XX公司每月3万吨的资质,这件事是得到了被害人严XX的许可的,给华XX公司及老板严XX未造成任何的损失 。
四、崔XX又通过给山东富士康实际拥有人岳宗福使用费的条件下,华XX公司一直在用山东富士康资质拍卖粮食,事实上华XX公司在支付给张理举资质使用费后一直在控制着该资质。
五、崔XX及其他证人一直认为华XX公司及严XX完全拥有山东富士康的资质的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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