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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申请人:某某,江苏DD律师事务所
电话:xxxx
请求事项:请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对Q某某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盗窃罪一案作出缓刑。
事实和理由:
嫌疑人Q某某因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盗窃罪, 2021年9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www.hs64.net。现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已将本案移送至贵院审查起诉 。申请人受嫌疑人Q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申请贵院对其做出缓刑建议,并提出如下事实和理由:
一、嫌疑人Q某某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且主动投案,构成自首。
嫌疑人于2021年9月11日到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投案,一经到案便立即交代了全部的犯罪事实,没有丝毫隐瞒,并将全部赃物上交至公安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自首,可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可见,公安机关在传唤嫌疑人到案之前,仅掌握嫌疑人借用银行卡给他人转账的事实,其中25900元盗窃的事实并不知情 。而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时就主动交代了全部盗窃经过,才使得公安机关能够掌握其它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二、嫌疑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 。
嫌疑人Q某某受同案犯的欺骗,多次询问下,同案犯保证不是用于犯罪使用,所以就把银行卡借给同案犯使用,并没有控制银行卡来源,没有亲自操作银行卡。到案发之前并不知情银行的流水金额。因为多次刷脸认证和多张银行卡被封,跟同案犯承诺的事实不一样 。故要求同案犯补偿。在双方没有协商好前提,擅自将银行卡里取部分,没有全部取出,同案犯知道具体金额。嫌疑人认为银行卡钱是同案犯的,同时也前提告知同案犯,这种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远远没有普通类型盗窃大。
三、嫌疑人主动退赃、退违法所得,没有造成损失。
嫌疑人Q某某所犯罪的违法所得和赃款均在第一时间退给侦查机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减轻处罚 。
四、嫌疑人具有稳定工作,且系初犯,经过此次教育后再犯罪的可能性极小。
嫌疑人Q某某的家庭教育环境良好。嫌疑人在生活中,亦与亲朋好友相处融洽,从未有任何前科劣迹www.hs64.net。嫌疑人此前从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此次犯罪是初犯 。
综上,嫌疑人Q某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构成坦白;认罪认罚;退还了全部赃物,具有稳定工作,再犯罪的可能性极低www.hs64.net。因此,本案符合根据刑法第72条和第74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的规定www.hs64.net。
故申请人请求贵院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为其提供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与工作,对嫌疑人Q某某作出缓刑决定。
此致
马鞍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www.hs64.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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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盗窃罪一案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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